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6號原 告 增培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增賢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張媛筑律師趙御廷律師被 告 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美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承攬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7,641元【計算式:2,280,595-222,954=2,057,64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