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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0號原 告 王國華被 告 林永宏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200 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