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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1號抗 告 人 許延婷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宸豪間因109 年度補字第811 號請求合夥清算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6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清算等
裁判日期: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