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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2號原 告 黃泓文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被 告 王邦圓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裁判日期: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