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6號原 告 李運華被 告 李勝毓
李政達吳淑娟許碧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係分別請求被告李勝毓、李政達、吳淑娟、許碧娥應將其名義之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山綠水公司)股份1,080,000 股、390,000 股、390,000 股、390,000 股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偕同原告向青山綠水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1,080,
000 股、390,000 股、390,000 股、390,000 股股權之交易價額為準。又青山綠水公司股份之每股金額新臺幣(下同)1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青山綠水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50萬元【計算式:(1,080,000股+390,000股+390,000股+390,000股)×每股10元=2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