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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聲字第16號抗 告 人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抗 告 人 林天賜

邱意茹以上抗告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發給起訴證明,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聲字第16號裁定駁回後,抗告人對於民國10

9 年6 月19日本院109 年度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裁判日期: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