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聲字第33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陳俞蓁
陳玟瑾陳玟蓉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張雅琳律師
洪祜嶸律師相 對 人 陳湘文
恆富勤資產投資顧問企業有限公司上 一法定代理人 陳重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聲字第33號聲請起訴證明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