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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7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林麗雅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陳長文律師陳國雄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相 對 人即追加原告 林盛文

林麗貞被 告 林蔡鳳珠(即林金塗之繼承人)

林建長(即林金塗之繼承人)林建和(即林金塗之繼承人)林信文(即林金塗之繼承人)林靜怡(即林金塗之繼承人)林怡渼(即林金塗之繼承人)林怡君(即林金塗之繼承人)林育彥(即林活源之繼承人)林文澤(即林金川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煥智律師

張鴻翊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盛文、林麗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二號租佃爭議事件,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第1 、2項定有明文。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8條第1 項前段、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得單獨或共同起訴外,倘係基於公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者,仍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告等人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155 、156 、220 、161 、215 、213 、218 、212 、

470 、160 、214 、219 、469 等13筆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有臺灣省臺北縣(現已改制為「新北市」)私有耕地租約鶯三字第509 、510 號三七五耕地租約(下稱系爭50

9 、510 租約)之租佃爭議。聲請人前以被告等人「未自任耕作」為由,向新北市鶯歌區公所申請調解,及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調處,惟前開二機關均以系爭509 、510 租約因租期屆滿時,出租人或承租人皆未申請收回自耕或續訂租約,經改制前臺北縣鶯歌鎮公所公告註銷在案為由,拒絕受理聲請人調解或調處之申請,據此,聲請人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復依系爭509 、510 租約所載,出租人係訴外人林陳阿屘,而林陳阿屘為聲請人及相對人祖母,聲請人及相對人被繼承人林賢喜之母親,故出租人林陳阿屘過世後,由林賢喜繼承系爭509 、510 租約出租人地位;林賢喜過世後,即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繼承之,是本件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為此請求裁定追加相對人林盛文、林麗貞為原告等語。

三、經查,訴外人林賢喜已於民國103 年3 月8 日死亡,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均為繼承人,且均無拋棄繼承等情,有林賢喜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見本院卷㈠第215 頁、第217 頁、第221 頁至第225 頁)在卷可稽,復本院依職權函詢林賢喜原籍設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有無受理林賢喜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事件,臺北地院函覆查無受理相關案件(見本院卷第393 頁、第399 頁),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聲請人本件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509 、510 租約租賃關係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乃係因繼承前開租約而取得公同共有債權而為之請求,核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自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林賢喜之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盛文、林麗貞共同起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聲請人聲請命未共同起訴之林盛文、林麗貞為本件原告,經本院於109 年7 月2 日通知其等於5 日內具狀追加為原告或表示意見,均經合法通知迄未陳述意見,有本院民事庭通知、送達回證等件(本院卷㈠第367 頁至第371 頁)在卷可查,堪認渠等拒絕同為原告,且無正當理由。是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命追加林盛文、林麗貞為本件原告,於法有據。爰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