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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6號上 訴 人 黃河清被 上訴人 黃國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0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