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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1508 號上 訴 人 游茂樹被 上訴人 陳李美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對坐落新北市○○區○○段○○○○○ ○○○○○○ ○○○○ ○號土地,總計20.03 坪,有以每坪新臺幣(下同)15萬元買回之權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 萬4,500 元(計算式:15萬×20.03 =300 萬4,

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1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但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案由:確認權利存在
裁判日期: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