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78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再按送達之目的,在使訴訟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有知悉訴訟文書或其他特定事項之內容之機會,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或事後方至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267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986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所有被告姓名暨住居所或營業所,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08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具狀補正所有被告姓名暨住居所或營業所,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指定之新竹科學園郵局435 號專用信箱,此有民事起訴狀及送達專用信封、送達證書上之到達日期記載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年度板司調字第449 號卷示第11頁、本院卷第27、28頁) ,依上開說明,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前述送達文書後以「逾期未領」遭退回而有影響。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揭前事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見本院卷第37至45頁)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