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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5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李祥剛被上訴人即被 告 黃銓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稅籍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4 月21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68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 萬3,2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裁判日期: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