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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7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92號原 告 陳雪玲訴訟代理人 戴亭亭

戴心怡被 告 戴綉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街○○○○ 號5 樓之頂樓增建物(下稱系爭增建物)拆除,並修復女兒牆。又原告主張系爭增建物之面積約為83.97 平方公尺(即25.4坪),屋頂部分為4戶共有等情;且系爭增建物坐落之土地於109 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 萬300 元;則原告訴請拆除系爭增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7 萬5773元(計算式:7 萬300 ×83.97 ÷4 =147 萬577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652元。原告另請求被告修復女兒牆部分,因原告主張修復費用為1000元,應併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共計1 萬6652元(計算式:1 萬5652+1000=1 萬665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等
裁判日期: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