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8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10號上 訴 人 陳國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濬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1 萬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6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