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46號上 訴 人 陳伯騏
陳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其閔、富仕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65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