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60號聲 請 人即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 00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被 告 谷野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凱濟
吳柔萱吳羽翎(原名吳語宸)兼法定代理人余子緣
李姿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吳濟凱」記載,應更正為「吳凱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