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0號上 訴 人 賴億營被 上訴人 郭雨軒
蔡星汶鍾淑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090號請求確認占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