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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0號上 訴 人 賴億營被 上訴人 郭雨軒

蔡星汶鍾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占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

109 年7 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

3 紙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案由:確認占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