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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99號原 告 施弋謙

施教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淑娟被 告 高于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581 號),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伍萬元、原告乙○○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五所示之道歉啟事,公開刊登於臉書(Facebook)社團「爆料公社」網站、Dcard 論壇(攝影板及心情板)網站及被告之Instagram 網站個人頁面首頁三個月。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第26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6,69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連續9 個月,每個月1 日,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臉書社團-攝影師模特兒黑名單討論版、Dcard 論壇(攝影板和心情板)、被告的IG首頁、臉書粉絲專頁-靠北龍華,張貼如附表四所示之道歉啟事。(三)被告應刪除在臉書爆料公社以Serena Chen 帳號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所發對原告妨害名譽之貼文(網址https ://www .facebook .com/gloup s/000000000000000/permalink/Z000000000000000)。嗣被告於109 年7 月6 日當庭刪除聲明第3 項之貼文,並經原告撤回聲明第3 項,亦載明於筆錄(見本院卷第190 頁),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雖陳報被告實際上並未刪除上開第3 項之貼文,惟本件業已辯論終結,原告既已撤回此部分起訴,本院已無從審酌,併此敘明)。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與原告甲○○曾分別係補習班之班導師與工讀生,2 人

於106 年5 月間成為男女朋友,後被告因不甘原告甲○○片面提出分手且避不聯絡,被告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

6 年7 、8 月間,接續向原告甲○○佯稱:其已懷有原告甲○○之小孩,並決定進行墮胎手術,需要金錢支付手術費用及購買墮胎藥、婦科營養食品等物,費用合計36,950元,需要原告甲○○支付云云,且假意在原告甲○○面前服用墮胎藥,致原告甲○○陷於錯誤,而同意分期支付該等費用,後原告甲○○即分別於同年9 月、10月及11月間,在其位於新北巿中和區住處樓下,先後交付6,000 元、5,000 元、5,00

0 元(合計16,000元)予被告;復於106 年12月間,被告再承前開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向原告甲○○謊稱:其再度懷孕,亟需金錢購買藥材補品調養身體云云,見原告施戈謙已起疑心,為取信原告甲○○,竟從網際網路上下載婦女懷胎之胎兒超音波照片傳送予原告甲○○,並向原告甲○○提出仁心中醫診所開立之醫療費用單據,致原告甲○○陷於錯誤,再支付690 元予被告。又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Facebook(下稱臉書)、Instagram 、DCARD 等社群網站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足以貶損原告甲○○及其父親即原告乙○○之名譽。為此,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茲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 人精神慰撫金共計816,690 元,分述如下:

1.原告甲○○部分:⑴被告侵害原告甲○○之意思決定權部分:

①民法所保障之「自由權」,包括意思決定自由權在內,且為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保障之權利(人格權)。按民法之侵權行為法體系,不僅保護財產權,亦包括人格權在內;而「自由權」乃民法所保障之特別人格權之一,其內容不限於身體行動自由,亦包括意思決定之精神上自由。是以,「意思決定自由權」乃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所保障之「權利」之一。若為他人不法侵害者,得依本條項規定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②被告將不實懷孕、墮胎訊息傳給原告甲○○友人、同學,亦

在Dcard 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開貼文,指被告懷孕後,原告甲○○不負責任、要原告甲○○還藥錢、貶低原告甲○○人格,公開原告甲○○個人資料,足使原告甲○○難堪。原告甲○○自106 年7 月忍耐至106 年12月,精神及金錢都無法負荷才向父母求助,所受壓力及痛苦不言可喻,且被告所為使原告甲○○誤信其懷孕為真,而且害怕屈服於被告貶抑人格的威脅而支付金錢,也不敢和被告分手,精神上倍覺壓力及痛苦,已接近剝奪原告甲○○之意思決定自由權。

爰請求精神慰撫金116,690 元。

⑵被告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部分:

①被告於可供大眾瀏覽之臉書、Instagram 、DCARD 等社群網

站上,張貼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內容,以各種人稱、無中生有之方式撰寫「致渣男,從二月得知你女友懷孕至今就封鎖不理…」等足以誹謗原告甲○○的不實指控,並以「渣男」、「射後不理」、「無套男」、「小偷」等字眼侮辱、謾罵原告甲○○,而被告以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將誹謗、侮辱之言論傳播於眾,使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且每篇貼文都有數千人按愛心,最多一則高達6 千多個愛心,實際看過貼文人次遠大於按愛心數。致使原告甲○○招致眾多網友在貼文下方議論、公審,甚至原告就讀學校之師長與同學議論、關心,造成原告甲○○名譽大受打擊,飽受精神上折磨,至今仍痛苦不已。

②原告甲○○高中畢業,於第一銀行工作,銀行非常重視員工

的人格及操守,原告甲○○正要建立同事及主管信任之際,卻遭被告誹謗,貶損人格、侵害名譽,使得同事聽聞後對原告誤解,對原告甲○○心理及未來人際關係侵害甚大。爰請求精神慰撫金300,000 元。

2.原告乙○○部分:⑴原告乙○○為龍華科技大學副教授,不認識被告,被告僅因

不甘原告甲○○和其分手,即於可供大眾瀏覽之臉書、Instagram 、DCARD 等社群網站上,張貼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內容「龍華科大副教授乙○○包庇在第一銀行上班的兒子甲○○射後不理…」、張貼原告全家人照片,並貼文:「喪盡天良的一家」、「…這是我們高等教育的學者的家教~請注意他們家的為人…」等足以誹謗原告乙○○名譽的言論,而以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傳播於眾,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且每篇貼文至少都有數千人按愛心,最多一則高達

6 千多個愛心,實際看過貼文的人次遠大於按愛心數。⑵一般認知中,社會大眾對老師有較高的道德標準要求,被告

於貼文中不只一次提及「…小心你們的子女別讓他們夫妻教授教到以免毀了為人處事態度的價值觀…」、「…當副教授不怎麼樣包庇兒子欠錢不還…」等,對原告乙○○名譽及社會評價之傷害更甚一般人。

⑶被告知道原告乙○○的職業,特意於學生為主的Dcard 論壇

及靠北龍華發文誹謗。畢業多年的學生、在學學生、學校教職員皆關心詢問。面對學生、同事、朋友的質疑,耗費心神、精力說明不實指控,加以名譽受損的屈辱,身心俱疲。爰請求精神慰撫金400,000 元。

㈢被告應於聲明第2 項所示之網頁,張貼如附表四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2 人名譽:

1.自107 年2 月至107 年11月,被告於各大網路平台妨害原告

2 人名譽的貼文,約有80則左右,指責原告甲○○是渣男,杜撰被告懷孕、墮胎、自殺、小孩出生等不實言論,踐踏原告2 人人格,損害原告2 人名譽。被告妨害名譽的貼文,一經散布於網路,便可能產生無數複本,網路上的伺服器、個人的截圖、爬蟲程式皆能輕易留存網路上曾經發布的資訊。深卡網站便是一例,其以機器爬蟲檢索公開文章,再儲存1份於深卡網站。被告於Dcard 論壇之貼文,雖已於Dcard 論壇刪除,但經原告搜尋後,仍存於深卡網站即明。原告所損害現尚存在,且恐難自網站上消失,以妨害名譽貼文相同之資訊散播途徑、同等之時間長度,應可達部分回復原告名譽之效。

2.雖此案之刑事、民事判決可以提供原告澄清事情真相之依據,惟事後更正澄清的效果,永遠無法彌補第一時間散布使人名譽受損的影響,且原告甲○○曾於自己的IG首頁公開判決書、起訴書及發布澄清文,被告自108 年10月至109 年4 月,多次對原告甲○○提告妨害名譽,均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為免原告自行公開刑事、民事判決再生事端、浪費司法資源,請求命被告公開本案刑事及民事判決,以還原事實真相。

㈣併為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816,69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連續9 個月,每個月1 日,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臉書社團-攝影師模特兒黑名單討論版、Dcard 論壇(攝影板和心情板)、被告的IG首頁、臉書粉絲專頁-靠北龍華,張貼如附表四所示之道歉啟事。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㈠原告甲○○請求116,690元部分:

被告自107 年2 月18日至107 年9 月22日止之張貼文章行為,均係向原告甲○○索取費用,而原告甲○○係於106 年7、8 月間與106 年12月間交付款項,原告甲○○徒以該等文章內容,遽稱其意思表示自由受侵害,而有干預其自由意思決定且情節重大云云,顯係倒果為因,不容採信。況本件案發時,原告甲○○為交付金錢之意思表示,縱有不健全,但尚非完全欠缺意思自主決定之可能性,此與受強暴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精神不自由情形,當屬有間,尚難無限制擴張解釋,而認其意思決定自由權受有不法侵害。且按民法就財產權之受侵害,並無明文規定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故就財產權被侵害發生之非財產上損害,自不得請求賠償。縱原告甲○○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屬實(按:被告否認,反係被告因與原告甲○○感情糾紛,現仍飽受「創傷後壓力症」與「反覆型憂鬱症」所苦,多次萌生自戕念頭,而持續就診及進行心理諮商),是原告甲○○自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則原告甲○○就此部分請求,於法無據。

㈡原告甲○○請求300,000 元部分:

被告正值青年,學歷為大學畢業,現攻讀碩士學位中,乃涉世未深之人;目前任職於倍思優文理短期補習班,從事班務及企劃工作,每月薪資僅約34,585元,名下無資產。原告甲○○片面遽稱「飽受精神上折磨,至今仍痛苦不堪」云云,衡諸兩造間訟爭狀態及身心狀況,足徵被告實為本件感情糾紛最大受害者。更有甚者,本案案發後,原告甲○○屢屢出言刺激、羞辱被告,如:「嘴巴就像飛機杯」、「裝滿我(即原告甲○○)的精液」、「這身材走在路上只會被丟雞蛋吧」、「你那醜臉」、「大概只能當整形診所整形前的照片」、「要準時去喔(即指通常保護令要求之處遇計畫)不然社會局會告發你」、「只敢跟另一坨豬肉一起取暖」、「離失業更進一步了」、「中記囉」等語,令被告病情長期不穩,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及工作表現,痛苦萬分。是以,考量兩造間學經歷、財產狀況等情,應認原告甲○○請求精神慰撫金300,000 元,要難可採。

㈢原告乙○○請求400,000 元部分:

原告乙○○自陳為龍華科技大學副教授,名下尚有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且被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言論,迄今並未引起國內各大主流媒體廣為跟進報導,未致以訛傳訛對原告乙○○之聲譽造成擴大傷害等情,綜以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所為侵害過程、方式及手段,對原告乙○○所造成加害程度、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應認原告乙○○請求精神慰撫金400,000 元,實屬過高。

㈣原告2 人請求張貼道歉啟事部分:

1.按強迫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一種,應為個案中之最後手段,始能稱作適當。蓋因被害人一旦贏得侵害名譽訴訟,通常勝訴判決本身就已還其公道,回復其名譽;遑論原告甲○○於收悉刑事判決後,旋將刑事判決內容,公開於其個人Instagram 主頁之精選動態內,讓不特定多數人得公開閱覽知悉。則於本件個案情形,是否仍有進一步讓前開判決廣為周知之需要,即有可疑。另參以刑事判決或本件於判決後,即公布於司法院網站上,任何人均得上網連結觀覽或引用轉貼;則本件或刑事判決內容上網公開後,客觀上應已達到足以回復原告2 人名譽之效果,均已有澄清之效用;再令被告依原告2 人之聲明公開道歉或公開判決,或僅有強迫被告違反個人意願,以屈辱被告人格尊嚴之方式,填補原告2 人名譽受侵害後內心不平之作用,尚難謂有何「回復名譽」之目的,更非適當之手段。

2.又被告係在臉書社團及個人Instagram 頁面刊登文章,如逕依原告主張,在其個人Instagram 頁面及該等社群網站中刊登道歉啟事,能否使原在該等頁面瀏覽被告所刊登文章內容之人,知悉或見聞被告已向原告2 人道歉乙事,誠屬可疑;況若依原告主張,事發迄今已近2 年,時間尚久,或可能使原不知悉事件原委者,為探知相關細節而道聽塗說,不無橫生枝節之可能,亦無益於原告回復名譽權之目的,應認無命被告以公開方式刊登道歉啟事之必要。從而,原告2 人請求被告以前開方式回復原告名譽,仍欠缺相當性,自非必要,亦屬無據。

3.縱認本件客觀上有回復原告2 人名譽之必要性存在(假設語氣,被告否認),原告2 人要求方式為「連續9 個月」難認屬允當之處分,已違反比例原則,未盡妥適。詳言之,為俾兩造爭端早日解決,儘速回歸原有生活方式,連續公開貼文之時間,本應不宜過長為是。且刊登場域或超出被告發表所示言論之場域,自非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自無理由。

㈤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有前揭詐欺取財行為及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在臉書、Instagram 、DCARD 等社群網站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足以貶損原告2 人名譽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核閱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簡字第6728號刑事電子卷證屬實。又原告對被告所提詐欺取財、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等告訴部分,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簡字第6728號刑事判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判處應執行拘役9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並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詐欺取財行為及有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行為之事實,堪認為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另有在臉書、Instagram 、Dcard 等社群網站上,張貼除同附表一所示以外之其餘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貼文部分,因非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原告就該部分事實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屬不合法,是本院就該部分事實即無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甲○○雖主張因被告詐欺取財行為,精神受有損害,請求精神慰撫金116,690 元云云,惟被告之詐騙行為乃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並非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核與上開規定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不合。又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係意思表示不健全,尚非完全欠缺意思自主決定之可能,與受強暴脅迫、恐嚇而為意思表示之精神不自由情形,尚屬有間,縱認原告主張意思表示之自由受被告詐欺而有損害,亦不得擴張解釋該條規定之要件而認原告之自由權受有不法侵害。原告甲○○此部分主張,不足為採。是原告甲○○就被告前揭詐欺取財行為,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無據,不應准許。另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在臉書、Instagram 、DCARD 等社群網站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之行為,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2 人之名譽權,是原告就被告此部分行為,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則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復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茲審酌原告甲○○為高中畢業,現為銀行試用庶務員,107 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40餘萬元,名下無財產;原告乙○○為博士,現為龍華科技大學副教授,107 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163 餘萬元,財產總額約412 餘萬元;又被告為大學畢業,現研究所就讀中,任職於補習班,107 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41餘萬元,名下財產總額約1 萬餘元,業經兩造供陳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則本院參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因與原告甲○○間之感情糾紛,不思理性處理,竟恣意在社群網站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侵害原告2 人之名譽權,及斟酌對原告2 人精神上所造成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甲○○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5 萬元為適當,原告乙○○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原告其餘逾此數額之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七、另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審酌被告係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張貼在臉書爆料公社社團、Dcard論壇(攝影板及心情板)及被告之Instagram 個人頁面首頁,故原告2 人請求被告應於臉書爆料公社社團、Dcard 論壇(攝影板及心情板)及被告之Instagram 個人頁面首頁刊登道歉啟事,應屬可採。又有關原告2 人請求刊登「並保證絕不再犯,否則願受法律嚴重制裁」之文字,與回復原告2 人名譽無涉,且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張貼文字之出處並無所載「臉書社團-攝影師模特兒黑名單討論版、臉書粉絲專頁-靠北龍華」,另法院判決書於判決後即公布於司法院網站上,任何人均得上網檢索觀覽或引用之,是關於判決內容以刊登被告所為妨害名譽文字即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6728號刑事簡易判決附表(同本件附表一所示)即為已足,爰認以附表五所示之道歉啟事為適當,並斟酌本件侵害原告2 人名譽權之情節,認被告刊登如附表五所示之道歉啟事3 個月,已足以回復原告2 人之名譽。故原告2 人於此範圍內之請求,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文。

是原告2 人請求被告應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洵屬有據。

九、綜上所述,原告甲○○、乙○○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各3 萬元、10萬元及均自108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五所示之道歉啟事,公開刊登於臉書(Facebook)社團「爆料公社」網站、Dcard 論壇(攝影板及心情板)網站及被告之Instagram 網站個人頁面首頁三個月,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十、又本判決第1 項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關於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因非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1 項得聲請假執行之財產權訴訟,原告聲請為假執行,於法不合,且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併予駁回。

十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均核與本案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再加論述,附此敘明。

十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秉翰附表一:

┌──┬────┬──────┬────────────────┬─────┐│編號│侮辱/ │ 張貼時間 │張 貼 內 容│ 出 處 ││ │誹謗對象│ │ │ │├──┼────┼──────┼────────────────┼─────┤│ 1 │甲○○ │107年2月18日│「渣男」、「1月多時我姐姐懷孕七 │Dcard 貼文││ │ │ │週異常出血,緊急送去急診室,因為│ ││ │ │ │當時狀況太緊急了,姐姐在給醫生止│ ││ │ │ │血時,同行姐姐的友人有私訊他的唉│ ││ │ │ │居請他趕快來,結果他完全理都沒理│ ││ │ │ │還封鎖,口口聲聲說要一起面對結果│ ││ │ │ │真的有狀況了還在po文封鎖,好意提│ ││ │ │ │醒他快來醫院還被封鎖?」、「隔幾│ ││ │ │ │天早上姐姐傳訊給男方已經在醫院侯│ ││ │ │ │診,傳訊沒有讀,打手機給他結果他│ ││ │ │ │封鎖的電話、打line電話給他也沒接│ ││ │ │ │,最後姐姐一人獨自看診完就回去了│ ││ │ │ │,想當然手術也沒做,因為要另一個│ ││ │ │ │人陪同,姐姐看完診後是哭著回家的│ ││ │ │ │。最後已讀也沒回!這位18渣渣,說│ ││ │ │ │要處理的是你,不來的也是你,你知│ ││ │ │ │道動手術是要兩人一同前往,動手術│ ││ │ │ │要簽手術同意書的嗎?最後姐姐還是│ ││ │ │ │挺著八週的肚子回家~」、「姐姐在│ ││ │ │ │上周拿了小孩,後續的部份很可笑的│ ││ │ │ │是男生丟了一句『爸媽不要他們見面│ ││ │ │ │了,之後收據都開他的名字,他會給│ ││ │ │ │錢』之後他就把我姐姐的賴給封鎖了│ ││ │ │ │。(要給錢還封鎖別人意義在哪)這│ ││ │ │ │中間過程男的有出面,姐姐上次吃藥│ ││ │ │ │完被渣男要求要口交上床,渣男突然│ ││ │ │ │一百八十度的態度改變說什麼都是真│ ││ │ │ │心關心身體,但是這段期間他根本沒│ ││ │ │ │有主動關心,強調他會負責後續。原│ ││ │ │ │來態度會改變是要上床讓他的小弟弟│ ││ │ │ │爽而已,對話內容姐姐都有全程錄音│ ││ │ │ │。原來父母都會庇護自己的小孩去逃│ ││ │ │ │避責任,姐姐要調養一年以上才有辦│ ││ │ │ │法回到健康的樣子,一句不要見面就│ ││ │ │ │封鎖對方。」、「男方明德高中畢業│ ││ │ │ │在教部青年計劃的第一銀行任職之│ ││ │ │ │前空拍機上過新聞 父母任職於龍華│ ││ │ │ │科大及聖約翰科大資管系副教授」、│ ││ │ │ │「如果認識這個人就小心他的為人。│ ││ │ │ │前後不一的態度跟他要求做的那些行│ ││ │ │ │為都在音檔裡了,封鎖也只是逃」。│ │├──┼────┼──────┼────────────────┼─────┤│ 2 │甲○○ │107年2月26日│張貼原告乙○○夫妻照片,並貼文:│Dcard 貼文││ │乙○○ │ │「渣爸渣媽渣鵝子」、「來介紹高學│ ││ │ │ │歷父母教授,在外看似形象很好,但│ ││ │ │ │有一個射後不理的鵝子,結果,父母│ ││ │ │ │跟鵝子說不可以在跟女的來往,鵝子│ ││ │ │ │就封鎖了。」。 │ │├──┼────┼──────┼────────────────┼─────┤│ 3 │甲○○ │107年4月22日│張貼原告甲○○照片並貼文:「致渣│Dcard 貼文││ │乙○○ │ │男」、「致渣男,從二月得知你女友│ ││ │ │ │懷孕至今就封鎖不理,當初說好的藥│ ││ │ │ │錢、產檢費、陪伴你也不予理會。你│ ││ │ │ │一個人在你的父母維護下過的消遙自│ ││ │ │ │在,你女友懷孕的任何不適你也不曾│ ││ │ │ │關心,孩子是你的,你也說會好好處│ ││ │ │ │理一切,但,事實上你沒有!」、「│ ││ │ │ │有一次你的父母還阻止你女友去找你│ ││ │ │ │,兒子讓別人懷孕爸媽出來擋就好,│ ││ │ │ │她當天晚上打電話崩潰大哭。你的不│ ││ │ │ │聞不問封鎖不理讓一個她身體受傷心│ ││ │ │ │靈受傷,她傳了好幾封簡訊給你都沒│ ││ │ │ │有回音她每天都對著我哭,她承受不│ ││ │ │ │了你的食言傷心而失聯,前天被發現│ ││ │ │ │時她們已經沒有生命現象~」、張貼│ ││ │ │ │原告乙○○照片並貼文:「父母真的│ ││ │ │ │很會教」。 │ │├──┼────┼──────┼────────────────┼─────┤│ 4 │甲○○ │107年6月30日│張貼原告甲○○家人照片並貼文:「│IG 貼文 ││ │乙○○ │ │喪盡天良的一家」、「龍華大學資管│ ││ │ │ │系副教授@Joseph c shih的兒子 │ ││ │ │ │AdaCian Shih跟我姐姐交往期間多次│ ││ │ │ │無套內射讓我姐姐懷孕,男生得知後│ ││ │ │ │也沒帶我姐姐去看醫生檢查,保險套│ ││ │ │ │也買不起事後藥的錢只出過一次,姐│ ││ │ │ │姐懷孕後身體諸多不適他卻避之不理│ ││ │ │ │!他的父母得知此事也告知兒子不準│ ││ │ │ │跟我姐姐有來往,對於他們兒子所做│ ││ │ │ │的事一概不回回應,男生丟了一個訊│ ││ │ │ │息就封鎖我姐了!電話不接,賴也鎖│ ││ │ │ │!拿走潮牌也不還!!這是我們高等│ ││ │ │ │教的學者的家教~請注意他們家的│ ││ │ │ │為人,也有其他女生被這個副教授兒│ ││ │ │ │子玩弄過,之前空拍還被別人檢舉上│ ││ │ │ │過新聞!」。 │ │├──┼────┼──────┼────────────────┼─────┤│ 5 │甲○○ │107年7月5日 │張貼原告乙○○及甲○○家人照片並│臉書社團—││ │乙○○ │ │貼文:「龍華科大副教授乙○○包庇│爆料公社貼││ │ │ │在第一銀行上班的兒子甲○○射後不│文 ││ │ │ │理,受害女生的家人與施教授聯繫卻│ ││ │ │ │遭施教授封鎖。其對話內容曝光,施│ ││ │ │ │弋謙傳完訊息之後就封鎖懷孕女子,│ ││ │ │ │爸媽護航讓懷孕女子承擔後續,不聞│ ││ │ │ │不問。眾多女子受害身為一個父親兼│ ││ │ │ │教授包庇兒子的行為,受害的女子們│ ││ │ │ │也因為甲○○強逼無套吃事後藥(施│ ││ │ │ │男對於這件事沒有任何歉意,保險套│ ││ │ │ │錢女生買,旅館錢偶爾出有時,拿走│ ││ │ │ │對方的潮牌,甚至借手機拍某位女子│ ││ │ │ │性愛影片,受害女子是他口中的的前│ ││ │ │ │女友們,但他的行為一點也不,交往│ ││ │ │ │期間劈腿、在女友面前用交友軟體約│ ││ │ │ │砲、對外跟朋友說單身私下跟女生們│ ││ │ │ │出去沒有報備,女生懷孕遭到處約攝│ ││ │ │ │影師拍照,完全沒顧慮別人,攝影師│ ││ │ │ │詢問還腦羞謾罵攝影師,之後只要有│ ││ │ │ │人說他不對他就封鎖!音檔是施男跟│ ││ │ │ │被害女子說的話)」、「原本施男要│ ││ │ │ │對小孩盡點責任,但前後說詞不一,│ ││ │ │ │事後逃之么么!注意這一家人的態度│ ││ │ │ │,小心你們的子女別讓他們夫妻教授│ ││ │ │ │教到以免毀了為人處事態度的價值觀│ ││ │ │ │龍華大學資管系副教授乙○○聖約翰│ ││ │ │ │科技大學資管系丁○○政大外交系施│ ││ │ │ │沂瑄第一銀行教青年專案甲○○」│ ││ │ │ │。 │ │├──┼────┼──────┼────────────────┼─────┤│ 6 │甲○○ │107年7月11日│「你是爆料公社上那個無套男嗎?為│IG 貼文 ││ │乙○○ │ │什麼你爸媽要包庇?是不是像那個爆│ ││ │ │ │料者說的那樣,ㄚ小孩出生了嗎?」│ ││ │ │ │。 │ │├──┼────┼──────┼────────────────┼─────┤│ 7 │甲○○ │107年8月6日 │張貼原告甲○○照片並貼文:「怎麼│IG 貼文 ││ │ │ │了敢作不敢當嗎!甲○○。從你2 月│ ││ │ │ │上床完離別後說話不算話封鎖我的那│ ││ │ │ │天起不就應該要有自知之明,玩玩我│ ││ │ │ │們拍拍屁股就走了,在公車上看到我│ ││ │ │ │們卻迴避,你無情先那就讓更多人知│ ││ │ │ │道你的無情」。 │ │├──┼────┼──────┼────────────────┼─────┤│ 8 │甲○○ │107年8月7日 │張貼原告甲○○照片並貼文:「只有│IG 貼文 ││ │ │ │你們懂我的心情,爆料公社的鄭冠佑│ ││ │ │ │的文被徹掉那就換別家爆料爆你全家│ ││ │ │ │!當初一走了之的態度本來就要付出│ ││ │ │ │代價,媽寶爸寶封100 次照樣po」。│ │├──┼────┼──────┼────────────────┼─────┤│ 9 │甲○○ │107年8月31日│「直接抱姪女去第一銀行找你啦幹」│IG 貼文 ││ │ │ │。 │ │├──┼────┼──────┼────────────────┼─────┤│ 10 │甲○○ │107年9月22日│「射後不理東小偷 還給我 有本事│IG 貼文 ││ │ │ │追蹤別人沒本事接電話是嗎你繼續封│ ││ │ │ │我繼續打繼續在你家樓下等 一人等│ ││ │ │ │不夠就兩個人等」。 │ │└──┴────┴──────┴────────────────┴─────┘附表二:

┌──┬────┬──────┬────────────────┐│編號│出 處│日 期│內 容│├──┼────┼──────┼────────────────┤│ 1 │IG對話 │106年8月5日 │表示墮胎,要原告甲○○付錢,以做││ │ │ │事強勢的舅媽恫嚇原告甲○○ │├──┼────┼──────┼────────────────┤│ 2 │Dcard 貼│106年8月27日│#幫高調小心這個攝影師!女孩們, ││ │文 │ │指被告懷孕後,原告甲○○不負責任││ │ │ │公開原告甲○○的IG帳號 │├──┼────┼──────┼────────────────┤│ 3 │IG對話 │106年9月17日│被告以同儕的壓力威脅原告甲○○,││ │ │ │訴外人傳訊息給原告甲○○,表示他││ │ │ │們都知道事情 │├──┼────┼──────┼────────────────┤│ 4 │LINE對話│106 年11月24│被告要原告甲○○把醫藥費的餘款都││ │ │日 │付清,不然要找父母、告訴同學及妹││ │ │ │妹的同學,迫使原告甲○○繼續和被││ │ │ │告交往 │├──┼────┼──────┼────────────────┤│ 5 │Dcard 貼│106 年12月30│(更)傻眼的八點檔劇情,表示被告││ │文 │日 │懷孕,原告不願負責,公開原告施弋││ │ │ │謙的IG帳號 │├──┼────┼──────┼────────────────┤│ 6 │LINE對話│107年1月4日 │被告傳訊息給原告甲○○攝影的朋友││ │ │ │,表示被告懷孕,原告甲○○不願負││ │ │ │責,再請朋友轉傳訊息給原告甲○○││ │ │ │,損害原告甲○○的人格 │├──┼────┼──────┼────────────────┤│ 7 │IG對話 │107年1月25日│被告傳訊息給原告甲○○同學,表示││ │ │ │被告懷孕,聯絡不到原告甲○○,再││ │ │ │請朋友轉傳訊息給原告甲○○,損害││ │ │ │原告甲○○的人格 │├──┼────┼──────┼────────────────┤│ 8 │Dcard貼 │107年1月25日│#攝影#渣男說渣話,表示被告懷孕七││ │文 │ │週但幾天異常出血,送急診,公開原││ │ │ │告甲○○的IG帳號 │├──┼────┼──────┼────────────────┤│ 9 │Dcard貼 │107年1月25日│#更更#小心攝影渣渣@渣男說渣話, ││ │文 │ │表示姐姐自己到醫院看診,已經懷孕││ │ │ │八週、快點還姐藥錢20000 元,公開││ │ │ │原告甲○○的照片及IG帳號 │├──┼────┼──────┼────────────────┤│ 10 │IG對話 │107年1月30日│藉由訴外人傳訊息,要原告甲○○和││ │ │ │被告協議墮胎 │└──┴────┴──────┴────────────────┘附表三:

┌──┬────┬──────┬────────────────┐│編號│出 處│日 期│內 容│├──┼────┼──────┼────────────────┤│ 1 │Dcard 貼│107年2月18日│渣男誹謗文章,表示已經墮胎,指責││ │文 │ │原告甲○○,並放上原告甲○○的照││ │ │ │片、IG帳號、工作地點,於本文及回││ │ │ │覆中公布原告甲○○父母的工作單位││ │ │ │及姓氏 │├──┼────┼──────┼────────────────┤│ 2 │Dcard 貼│107年2月18日│副教授兒子,引用之前渣男誹謗文章││ │文 │ │於回覆中公布原告乙○○的工作單位││ │ │ │及姓氏 │├──┼────┼──────┼────────────────┤│ 3 │IG貼文 │107年2月18日│在IG上提到原告甲○○的爺爺,及對││ │ │ │原告甲○○誹謗 │├──┼────┼──────┼────────────────┤│ 4 │Dcard 貼│107年2月26日│渣爸渣媽渣鵝子誹謗文章,放上原告││ │文 │ │甲○○父母的照片 │├──┼────┼──────┼────────────────┤│ 5 │IG對話 │107 年3 月14│原告甲○○在IG上收到莫名帳號的騷││ │ │日至107 年4 │擾訊息、誹謗照片和文字,共7則 ││ │ │月18日 │ │├──┼────┼──────┼────────────────┤│ 6 │Dcard 貼│107年4月12日│副教授兒子後續,引用之前渣男副教││ │文 │ │授兒子誹謗文章,散布對原告2 人的││ │ │ │妨害名譽言論 │├──┼────┼──────┼────────────────┤│ 7 │Dcard 貼│107年4月12日│老師,上課別炫耀渣男兒子,指被告││ │文 │ │要生下孩子撫養,誹謗原告2 人 │├──┼────┼──────┼────────────────┤│ 8 │IG訊息 │107年4月12日│4月15日原告甲○○收到莫名帳號的 ││ │ │ │騷擾訊息、誹謗照片和文字,表示原││ │ │ │告乙○○的工作單位-全龍華都知道││ │ │ │原告甲○○情感糾紛,影響原告施教││ │ │ │旺的名聲 │├──┼────┼──────┼────────────────┤│ 9 │Dcard 貼│107年4月21日│扼殺了二條生命~,表示被告已經自││ │文 │ │殺,指責原告甲○○和家人,散布妨││ │ │ │害名譽言論,還放上全家合照 │├──┼────┼──────┼────────────────┤│ 10 │Dcard 貼│107年4月22日│致渣男,誹謗甲○○和父母的文章,││ │文 │ │表示被告在前天自殺了,文章中還放││ │ │ │上原告甲○○及父母的照片 │├──┼────┼──────┼────────────────┤│ 11 │Dcard 貼│107年4月22日│副教授兒子殺人,表示被告已經自殺││ │文 │ │,指責原告甲○○和家人,散布妨害││ │ │ │名譽言論 │├──┼────┼──────┼────────────────┤│ 12 │Dcard 貼│107年4月23日│龍華副教授,引用之前致渣男誹謗文││ │文 │ │章,放上原告甲○○的照片、散布對││ │ │ │原告2 人妨害名譽言論 │├──┼────┼──────┼────────────────┤│ 13 │Dcard 貼│107年4月24日│龍華某教授兒子害死人,引用之前致││ │文 │ │渣男誹謗文章,散布對原告甲○○及││ │ │ │父母的妨害名譽言論 │├──┼────┼──────┼────────────────┤│ 14 │臉書貼文│107 年4 月27│靠北龍華-出現妨害原告乙○○名譽││ │ │日至107 年10│的貼文,共13則。內文中會以聯結指││ │ │月18日 │向Dcard 、深卡或臉書的誹謗文章,││ │ │ │使人知悉原告乙○○個人資料,或者││ │ │ │在回覆中揭露原告乙○○個人資料 │├──┼────┼──────┼────────────────┤│ 15 │IG貼文 │107年6月30日│對原告全家人的誹謗圖文,指稱是喪││ │ │ │盡天良的一家 │├──┼────┼──────┼────────────────┤│ 16 │IG貼文 │107年6月30日│出現5 則標記原告甲○○帳號的公開││ │ │ │誹謗貼文 │├──┼────┼──────┼────────────────┤│ 17 │臉書貼文│107年7月5日 │爆料公社出現訴外人鄭冠佑發文的妨││ │ │ │害名譽文章,公布原告全家人的個資││ │ │ │及照片 │├──┼────┼──────┼────────────────┤│ 18 │IG貼文 │107 年7 月11│原告甲○○在IG上收到莫名帳號的騷││ │ │日至107 年10│擾訊息、以及IG標記原告甲○○帳號││ │ │月25日 │的公開貼文,誹謗原告及家人,公布││ │ │ │原告家人或家族或朋友的照片,此時││ │ │ │以小孩已出生,原告及家人不負責任││ │ │ │,指責原告及家人,共35則。 │├──┼────┼──────┼────────────────┤│ 19 │臉書貼文│107 年10月12│於爆料公社公開發文,誣指原告施教││ │ │日 │旺包庇原告甲○○欠錢不還,公布原││ │ │ │告乙○○臉書帳號Joseph C. Shih │└──┴────┴──────┴────────────────┘附表四:

┌────────────────────────────────┐│茲本人丙○○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臉書社團-攝影師模特兒黑名單討││論版、Dcard 論壇(攝影板及心情板)、丙○○的IG首頁、臉書粉絲專頁││-靠北龍華上散布妨害名譽文字(如所附之刑事、民事判決書所載),此││行為造成甲○○和乙○○先生名譽上的損害,本人在此鄭重公開道歉,並││保證絕不再犯,否則願受法律嚴重制裁。 ││道歉人:丙○○ │└────────────────────────────────┘附表五:

┌────────────────────────────────┐│茲本人丙○○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Dcard 論壇(攝影板及心情板)、││丙○○的IG首頁上散布妨害名譽文字(如所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簡字第6728號刑事簡易判決附表所載),此行為造成甲○○和乙○○先生││名譽上的損害,本人在此鄭重公開道歉。 ││道歉人:丙○○ │└────────────────────────────────┘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