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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3號原 告 張錦籐(原名 李錦籐)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宏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裁判日期: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