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業於民國109年3月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1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3日為公示送達、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民事裁定書、公示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