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17號原 告 田昕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
顏 寧律師被 告 張葦航
蘇冠憲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8 年度附民字第617 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 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乙○○應在Facebook網站(網址:http://www.faceboo
k.com )之「鼻地大師國動—乙○○」粉絲專業塗鴉牆(網址:https://m.facebook.com./bdwayne/)公開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啟事連續7 日並公開置頂。
三、被告丙○○應在Facebook網站(網址:http://www.faceboo
k.com )之「龜狗SweetCamper 」粉絲專業塗鴉牆(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sweetcamper/ )公開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啟事連續7 日並公開置頂。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二人共同基於公然侮辱之聯絡,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
23時許起,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金剛直播平台(下稱金剛直播)之「乙○○直播頁」中,對原告為下述公然侮辱之行為。
㈡被告乙○○以「操你媽媽的」、「操你媽逼」、「垃圾囝仔
」、「下次他媽海灘褲裡面塞100 萬,讓妳跪著舔啦,操」、「幹林娘」、「百人斬對不對,百人斬經驗值夠高,對不對,再經驗值,妳破,妳等級夠高在排行榜前面」;被告丙○○以「幹林娘」、「幹林娘敢洗我老闆跟老闆他哥的臉幹,ㄆㄨ丫ˋ林娘,蕭基掰」、「我給她20萬搞不好還可以被她哈一下」等語以直播方式辱罵原告,對原告為妨害名譽、性騷擾行為,衡以社會上之通念,上開文字顯已貶損原告之名譽且屬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行為,則被告等係以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人性尊嚴等人格法益,使原告感到難堪及不快,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被告二人所為之行為,不僅侵害原告之權利,更因其具一定
之群眾影響力,故有數以萬計人次之網友觀覽過被告二人辱罵原告之過程,甚至YOUTUBE 平台上,迄今仍有被告二人對原告之行為之「實況精華」,截至108 年10月23日止之觀覽人次高達56萬人。且被告乙○○對於上開言論全無悔意仍飾詞狡辯,並於原告108 年3 月17日針對此事之聲明稿下再以粗鄙言語留言,更於當日直播時,再以粗鄙言詞為標題試圖影射原告別名,直播當下觀賞人數於1 小時內即破萬,足徵其不知悔改還帶頭以網路霸凌、公然侮辱方式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因被告等人具有一定之群眾影響力,懇請鈞院審酌被告等人之群眾影響力、網路傳播訊息之迅速,且能以截圖、拍照、分享、影片等方式保留及傳播訊息,非刪除即能防止訊息之流通,基此,若僅以金錢賠償尚不能回復原告之名譽,則被告乙○○、丙○○應分別以於臉書公開之動態頁面上發表附表一、附表二道歉聲明啟事。
㈣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項第1 項、性騷擾防治法第9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㈡被告乙○○應在Facebook網站(網址:http://www.facebook.com)之「鼻地大師國動—乙○○」粉絲專頁塗鴉牆(網址:https://m.facebook.com /bdwayne/)刊登如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啟事連續7 天並公開置頂。㈢被告丙○○應在Facebook網站(網址:http://www.facebook.com )之「龜狗SweetCamper」粉絲專頁塗鴉牆(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sweetcamper/ )刊登如附件二所示道歉聲明啟示連績7 天並公開置頂。㈣原告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乙○○部分:
⒈被告乙○○係經營網路「國動—乙○○的直播頻道」金剛直
播平台(現更名浪PLAY直播平台)實況頻道之直播主,素以穿著隨性不羈聞名,其中尤以不分場合不分季節之愛好海灘褲穿著之形象為廣為人知。被告乙○○之上開言論乃針對原告107 年7 月8 日在Y0UTUBE 所發表之「【熙熙嚷嚷Talk s
how 】千萬不要穿這樣跟女生約會!NG男生穿著大解析!愛情診療室#3」影片中批評男性穿海灘褲之內容,進行評論並表示不滿,非針對原告個人;被告丙○○失控飆罵時,被告乙○○亦出言提醒及制止,並無侮辱原告之行為;原告係公眾人物,原告上開影片應可受公評。
⒉而原告與被告乙○○同為實況頻道之直播主,本事件發生前
,更曾多次於公開場所碰面或合影,故原告顯悉被告乙○○係以「海灘褲之愛好者」聞名直播圈之情況下,原告前揭影片有針對被告乙○○之嫌,考量被告乙○○處於遭受針對而情緒激動情狀下所為,「用字遣詞及語助詞」雖有不當,然究未損害原告之名譽權,且被告乙○○為該言論之目的、動機顯非用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或名譽,無侵權之故意。蓋「操」、「媽的」、「操你媽的」、「垃圾囝仔」、「幹林娘」上述為口頭禪或語助詞,用詞雖有不當,但無侮辱之惡意,且非指原告;「操你媽逼」被告乙○○未曾言及;「下次他媽海灘褲裡面塞100 萬,讓妳跪著舔啦,操」中,跪舔為網路流行用語,意旨向他人獻殷勤、討好、不自信且卑微的表現,並無侮辱及性暗示之意義;「百人斬對不對,百人斬經驗值夠高,對不對,再經驗值,妳破,妳等級夠高在排行榜前面」係經原告摘其中片段,而完整原文中,被告乙○○之原意為假設性建議,認為若原告要批評或對男性的裝扮有所指教,其前提應證明對男性有何種程度的理解。「百人斬」一詞面上無貶抑,且被告乙○○於影片中提及「你又不講你交了幾個」足證被告乙○○並非指原告為百人斬,而是建議原告若是「百人斬」再出來分享意見。
⒊退步言之,縱認被告乙○○行為構成原告名譽權之侵害,仍
該當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而得阻卻違法情形,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丙○○部分:
⒈被告丙○○就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事實不爭執,同意原告之
主張,畢竟被告丙○○做錯了。但就回復名譽的方式有不同意見。其中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因為被告乙○○刑事部分提起上訴,希望原告對被告二人之求償金額分開,以利被告丙○○先為賠償。
⒉另外本案發生後,被告丙○○已公開在直播的地方表達道歉
,也在Y0UTUBE 頻道上傳道歉影片,且是原告未提出告訴前,被告丙○○就已公開道歉。在這之後,被告丙○○也多次以這樣的形式道歉,被告丙○○不希望在臉書再公開道歉之原因,是為避免造成雙方二次傷害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因不滿原告於107 年7 月8 日在YOUTUBE 所發表之「【熙熙嚷嚷Talk show 】千萬不要穿這樣跟女生約會!NG男生穿著大解析!愛情診療室#3」影片批評男性穿海灘褲之內容,竟於107 年7 月18日23時許起,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金剛直播平台之「乙○○直播頁」中,針對上開影片,被告乙○○為「肏你媽媽的」、「肏你媽屄」、「垃圾囡仔(臺語,音「gin-
a 」)」、「下次他媽海灘褲裡面塞100 萬,讓妳跪著舔啦,肏」、「不是啊她自己就NG穿搭啦,姦(臺語,音「kan」)你拍YOUTUBE 影片穿那個衣服就NG啦,拍那個影片就應該穿內衣啊,媽的,她現在才60幾萬她穿內衣就600 萬啦對不對,自己也NG還敢媽的說別人,好像很會穿搭一樣,有種就脫光啊,拍片就是要脫光你懂不懂,還要我教耶真的是」、「姦恁娘」(臺語,音「kan lin-nia 」)」、「百人斬對不對,百人斬經驗經驗質夠高,對不對,再經驗值,妳破,妳等級夠高在排行榜前面」等言論,被告丙○○則為「打你媽手槍啦,臭鮑魚」、「姦恁娘」、「穿啥潲(臺語,音「siann-siau」)內褲」、「姦恁娘敢洗我老闆跟老闆他哥的臉,姦破恁娘(臺語,音「kan phua lin-nia」),痟膣屄(臺語,音「siaut si-bai」)」、「姦你媽的」、「開台還不是沒人看YOUTUBE 裡面的傻屄」、「怪跤講啥潲(臺語,音「kuai-kha kong siann-siau」)」、「我給她20萬搞不好還可以被她哈一下」等言論等節,有影片光碟及譯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61頁、第85頁至第89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然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言論係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人性尊嚴等人格法益,應連帶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應為:㈠原告主張被告所為言詞為妨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是否有理由?㈡承上,如有理由,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㈢原告請求被告在被告乙○○、丙○○個人之臉書粉絲專頁塗鴉牆分別刊登如附件
一、二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7 日,以回復名譽,其方法是否適當?茲分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名譽係體現人性尊嚴及價值之重要人格法益,為受民、刑事法律保護之權利,此有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刑法第309 條、第310 條、第
311 條規定意旨參照,是以當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應依前揭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次按侵權行為法上所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聲、信用等之社會評價,是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309 條所稱之「侮辱」,係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不指摘具體之事實,而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為抽象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達於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貶損其評價的程度。刑法第311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此一不罰事由,既規定於同一章,則在同為「妨害名譽」言論類型之公然侮辱罪,當未可逕行排斥其適用。惟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又所謂「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至於評論所用之語言、文字是否適當,並非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該語言、文字與評論之對象間是否有合理連結為斷。又本條免罰事由之前提,須「以善意發表言論」;所謂「善意」與否,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判斷之依據。
㈡經查,被告乙○○、丙○○不否認因不滿原告於107 年7 月
8 日在Y0UTUBE 所發表之影片,而於107 年7 月18日23時許起,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金剛直播之「乙○○直播頁」中,針對上開影片,為上開不雅言論,且被告丙○○不否認有妨害原告之名譽。而被告乙○○雖辯以無公然侮辱原告之行為及故意,且原告107 年7 月8 日之影片應係可受公評,被告乙○○係以善意發表言論,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而得阻卻違法情形等語,然查:
⒈被告乙○○雖辯稱其純係基於海灘褲之愛好者之立場,針對
原告影片進行評論,並非針對原告云云,然由被告乙○○所為之言論以觀,顯見被告乙○○主要係針對原告之性別進行難堪、歧視、充滿偏見之嘲諷,甚至作出直指性交行為之粗鄙辱罵,顯在貶損原告個人之人格及名譽,並未見有聚焦在「男性與女性約會時,穿海灘褲是否合宜」、「原告影片內容是否有依據」等議題進行評論。
⒉被告乙○○又辯稱:原告係公眾人物,原告影片應可受公評
云云,惟被告乙○○並非聚焦在原告影片內提及之議題進行評論,反多純屬空言謾罵,是被告乙○○所為辱罵原告之言詞,既非具體指稱、評論某一事實,僅是不斷的堆積其主觀、情緒性之不雅言詞,未帶有公益色彩,且無事實依據,更無所謂真偽,亦與原告影片內容是否有據無關,則自無從主張其係以善意發表言論,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而得阻卻違法情形。
⒊被告乙○○雖又辯稱:被告丙○○失控飆罵時,其有出言提
醒及制止云云,惟被告乙○○身為「乙○○直播頁」之直播主,見被告丙○○亦以不雅言詞共同辱罵原告時,非但未以切斷與被告丙○○間之對話連結或暫時中止該直播節目等有效之手段制止被告丙○○,反而容任被告丙○○繼續辱罵,並親自與被告丙○○一搭一唱,況被告乙○○自身對被告丙○○說完「你現在是以為你現在講這一堆都會算在我頭上是不是」、「我看你現在要被告到脫褲子了」等語之後,亦未見被告乙○○停止對原告為辱罵之言詞,顯僅係將可能遭原告追究法律責任一事,當成笑謔的話題,並未能認為被告乙○○當時確有為制止被告丙○○之行為。是被告乙○○辯稱其上開言論用詞雖有不當,但無侮辱之惡意等語不足採信。⒋而被告上開公然侮辱原告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
度易字第788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乙○○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被告丙○○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
0 元折算1 日。其中被告丙○○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而被告乙○○不服,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9 年度上易字第788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案卷附卷可佐。
⒌綜上,依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之認知,被告指罵原告
上開之言語,具有輕蔑、貶抑之意思,已足傷及原告之人性尊嚴而使原告之社會評價受到貶損,自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無疑,原告主張被告有共同妨害其名譽之侵權行為事實,堪信為真實。
㈢次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
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所謂「相當」者,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兩造職業均為直播主,原告大學休學中,為公司負責人,108 年度所得資料為數萬元,名下財產有不動產及投資;被告乙○○為大學畢業,108 年度所得資料為三百多萬元,名下財產有投資、被告丙○○為大學畢業,108 年度所得資料為一百多萬元,名下財產有汽車,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第73頁,限閱卷),本院考量兩造上開之教育程度、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及本件起因係網路直播糾紛致生怨隙、被告在直播平台公然妨害原告名譽、對原告口出惡言之加害程度與方式,及原告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容屬過高,應核減至8 萬元為適當,逾此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㈣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觀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自明。另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而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56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本院審酌兩造均為直播主,於侵權行為發生時,原告於YOUTUBE 訂閱人數約46萬人;被告乙○○於facebook追蹤人數約6.2 萬人;被告丙○○於facebook追蹤人數約3.4 萬人(見附民卷第17頁、第19頁、第27頁),考量現今社會網路訊息流通十分便捷迅速,是以上開言論對原告名譽造成相當程度之傷害,又前揭言論內容已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致原告之人格法益受損且情節重大,倘不令被告以類同方式在網路平台刊登道歉啟事,即不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再者,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之內容及篇幅,僅要求被告就其所言公開道歉,經核為回復原告名譽所必要,其內容復未涉及使被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據上,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乙○○、被告丙○○分別將如附件一、二所示道歉啟事,公開刊登在被告個人臉書粉絲專頁塗鴉牆連續7 日並公開置頂,應足以回復原告名譽,應為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計算法定遲延利息,而起訴狀繕本係分別於108 年11月6 日送達被告乙○○、丙○○(見附民卷第85頁至第91頁),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自受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自108 年11月7 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告乙○○、丙○○對原告為前開侮辱性言論行為業已侵害原告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 萬元,及自108 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被告乙○○、被告丙○○應分別將如附件一、二所示道歉啟事,公開刊登於被告個人臉書粉絲專頁塗鴉牆連續7日並公開置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另就回復名譽部分,因屬非財產權之訴,不得宣告假執行,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德玉附件一:
┌──────────────────────────┐│道歉聲明啟事 ││ ││道歉人:乙○○即國動 ││道歉內容:本人乙○○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透過金剛直播││平台對瑀熙即甲○小姐為公然侮辱之犯罪行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393號起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易字第788 號刑事判決認定本人與丙○○即││龜狗共同對甲○小姐犯公然侮辱之犯行,並處拘役30日,嗣││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788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顯見本人之行為造成瑀熙即甲○小姐名譽受損,並││侵害瑀熙即甲○小姐之人性尊嚴,特此聲明道歉並予澄清以││還原事實真相。 ││道歉人:乙○○即國動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道歉聲明啟事 ││ ││道歉人:丙○○即龜狗 ││道歉內容:本人丙○○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透過金剛直播││平台對瑀熙即甲○小姐為公然侮辱之犯罪行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393號起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易字第376 號刑事判決認定本人與乙○○即││國動共同對甲○小姐犯公然侮辱之犯為,並處拘役10日確定││,顯見本人之行為造成瑀熙即甲○小姐名譽受損,並侵害瑀││熙即甲○小姐之人性尊嚴,特此聲明道歉並予澄清以還原事││實真相。 ││道歉人:丙○○即龜狗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