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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7號上 訴 人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被上訴人 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27號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2,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