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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1號原 告 陳建宏被 告 陳建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4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3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日期: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