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0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蔡麗月以上上訴人與蘆洲新城管理委員會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309號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