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0號原 告 葉國得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複代理人 林詩涵律師
黃伯堯律師被 告 皇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樞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 庭 法 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