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號上 訴 人 吳文淇被 上訴人 吳秋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9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饒金鳳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