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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21號上 訴 人 李思儀被 上訴人 藝術首席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東霖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421號確認規約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
裁判日期: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