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34號上 訴 人 高啓峯被 上訴人 高啓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存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所為之109 年度訴字第2434號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0,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6 萬0,9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