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51號上 訴 人 田孟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朝元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