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745號原 告 郭淑敏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被 告 柯誠業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被 告 宇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勇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伊所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房屋(
下稱系爭6樓房屋)之樓下即為被告柯誠業所有門牌號碼為同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5樓房屋),被告柯誠業(與被告宇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宇球公司〉下合稱被告,分則以其姓名或名稱簡稱)曾對伊訴請修復漏水等事件,經鈞院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70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於民國104年6月26日經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應依「如勇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勇發公司)新北院清一0一司執明字第一0四0三五號現場鑑定報告(即鑑定報告書)第七頁所載之修復方式修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六樓房屋底板之滲水。」,依勇發公司之鑑定報告書第7頁所載之修復方式為:「整修本漏水工程,須由六樓公共及套房浴室施作才能徹底根本解決。㈠兩間衛生設備拆卸(設備為易碎品,不保證不破損,萬一破損請屋主購買,本公司代為裝回)。㈡地坪打除至原RC樓板。㈢垃圾清除運棄。㈣素地樓板修整平順,裂縫凹洞角隅防水沙漿補強。㈤地坪風乾查漏,冷、熱、污、排水管供水、放水測試。㈥確定沒有其他滲漏五道地坪角隅防水施作,牆面彈泥二道防水施作。㈦地坪滿水、載水測試3-5日確立樓下不再滲水。㈧防水加強一道施作輕質沙漿填平。㈨石材以六面防護、防水樹脂沙漿,浸泡式軟性滿縫灌注,再抹縫處理。㈩牆面石材60cm高低壓注入軟性樹脂防水沙漿充分搗密實。管口、周邊修整填密實加強防水。陰角防霉軟性抗裂塞水路。衛生設備裝回。」。柯誠業以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即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8000號修復漏水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鈞院民事執行處發執行命令,定於109年8月11日上午9時40分至現場即系爭6樓房屋執行修復漏水,本件施工期間自109年8月11日起15日半工作天,柯誠業委託宇球公司自109年8月11日至同年8月24日止執行修復漏水工程。惟宇球公司修復漏水工程之過程未遵照勇發公司鑑定報告修復方式及施工常規,有逾越原執行名義範圍及施工工法不當之情,致伊之系爭6樓房屋內部受損,其受損項目如土木技師鄭志宏於109年9月3日提出之系爭6樓房屋浴廁施工導致損害之調查報告(下稱系爭調查報告)所載:「㈠、公共浴廁:⒈木門框受損,木門扇產生裂縫。⒉石材門檻受損缺角及霧化。⒊石材擋水側牆毀損消失(寬20cm、高70cm、長21 0cm)。⒋石材浴缸座式兩階梯毀損消失、浴缸之白K金龍頭消失。⒌既有石材牆面因泥作工程造成污損。⒍施工後牆面原有黃銅邊框鏡子消失。⒎地坪排水管阻塞不通。⒏施工方法錯誤將石材浴缸側牆(石材加RC側牆),因拆除RC側牆概與防水功能無關。正確施工方式應為敲除浴缸表面石材,於RC側牆表面施作防水後,再貼附石材復原,保留原有擋水功能。㈡、主臥浴廁:⒈石材門框受損,下半部消失。⒉石材門檻受損缺角及霧化。⒊石材洗手台、白玉臉盆被敲毀。⒋洗臉盆之白金水龍頭消失,其排水管亦消失不見。⒌施工後牆面原有鏡子消失不見。⒍施工後牆面水管漏水。⒎施工方法錯誤將石材洗手台敲毀,因洗手台概與施作防水無關。㈢、主臥室:⒈平頂及牆面油漆脫落:因防塵透明紙膠帶撕下導致。⒉大理石地板磨損霧化:既有牆面及地面石材敲除時未關門、磁磚切割時未使用滴水設備導致灰塵外噴且未關門,上列三工項施工時皆未關門,且防護措施不確實導致。㈣、客廳:⒈牆面油漆剝落:因防塵透明紙膠帶撕下導致。⒉大理石地板磨損霧化:既有牆面及地面石材敲除時未關門、泥作施工時未關門、磁磚切割時未使用滴水設備導致灰塵外噴且未關門,上列三工項施工時皆未關門,且防護措施不確實導致。」。上開損害項目之損失金額如下:⑴花梨原木之門框及門扇共兩組,每組新臺幣(下同)14萬元,計28萬元。⑵主臥室之黑金剛檯面大理石一片18萬元、白玉臉盆10萬元、白金水龍頭3萬元。⑶公用浴廁門框上緣轉角處龜裂2萬元、玉石門檻2萬元。⑷主臥室門檻一支2萬元。⑸公用及主臥室浴廁外牆龜裂10萬元。⑹公用及主臥室浴廁外圍玉石地板龜裂、霧化,面積為150才,價格每才3千元,合計45萬元。㈦公用浴廁之浴缸側牆被敲除20萬元。⑻公用浴廁之浴缸18K金龍頭-11萬元。⑼合計151萬元,應由宇球公司賠償伊之損害,又柯誠業為宇球公司之僱用人,自與宇球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明
求為判決: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柯誠業則以:㈠系爭確定判決於104年6月26日確定,因原告遲不修復漏水,
伊聲請強制執行,然因原告拒不配合讓施工廠商入屋估價,致施工廠商無法估算工期及工程費用,嗣伊因無法提出修繕計劃,遭鈞院104年司執字第112774號裁定駁回聲請;伊於106年2月16日重新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仍不履行修復漏水,不補正修繕計劃,伊於107年1月17日提出宇球公司之0000000版修繕計劃(107年1月16日版,下稱確定版修繕計畫)。
鈞院民事執行處於107年3月13日,發函通知伊,原告已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供擔保停止執行(原告的理由是其已修復漏水),原告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敗訴於109年5月20日確定(理由為漏水持續中),伊聲請繼續執行(確定版修繕計畫),鈞院民事執行處於109年8月11日排定當日開始執行修復漏水,109年8月24日完工,執行結終。因原告於施工期間全程拒絕伊進入系爭6樓房屋查看,故伊不清楚施工過程,現場僅留下宇球公司及施工人員在場施作,直到工期結束。
㈡原告雖提出系爭調查報告,然其並未舉證所主張之損害究竟
是多年使用痕跡?或是施工過程必然現象?或是由施工人員故意或過失造成?據執行名義記載之工法,必須將2間浴廁之「衛生設備拆卸」、「地坪打除至RC樓板」重新施作防水層等。又原告的房屋屋齡逾20年,長期使用也會造成如同原告所主張許多「損害」痕跡,且原告並無舉證其所謂之損害是由施工人員故意或過失所致。公共浴廁:㈠屬長期使用痕跡:⒈木門框受損,木門扇產生裂縫。⒉石材門檻受損缺角及霧化部分。㈡為施工工法所需:⒊石材擋水側牆毀損消失。⒋石材浴缸座式兩階梯毀損消失。⒏石材浴缸側牆敲除。㈢原告並無舉證是施工人員故意或過失所致:⒋浴缸之白K金水龍頭消失。⒍牆面原有黃銅邊框鏡子消失。㈣可清潔非屬損害:⒌既有石材牆面因泥作工程造成汙損。另就⒎地坪排水管部分,伊每天可在自家即5樓浴廁相對位置天花板處,聽到順暢的流水聲。主臥浴廁:㈠屬長期使用痕跡:⒉石材門檻受損缺角及霧化。㈡為施工工法所需:⒈石材門框受損,下半部消失(下半部改貼磁磚)。⒊石材洗手台、白玉臉盆被敲毀(施工人員無法蹲趴著鑽地施作)。㈢原告並無舉證是施工人員故意或過失所致:⒋洗臉盆之白金水龍頭消失,其排水管亦消失不見。⒌牆面原有鏡子消失不見。⒍牆面水管漏水。主臥室:㈠屬長期使用痕跡:⒈平頂及牆面油漆剝落。⒉大理石地板磨損霧化。客廳:㈠屬長期使用痕跡:⒈牆面油漆剝落。⒉大理石地板磨損霧化。
㈢系爭執行事件核准確定版修繕計畫:㈠107年1月26日執行命
令定於107年2月5日起赴現場執行,該執行命令說明六載明:「務必當日準備如債權人(即伊)民事陳報狀(確定版修繕計畫)(宇球公司)內容所載相關物品等。」;說明八載明:「隨函轉知債權人107年1月17日(本處收文日期107年1月18日)民事陳報狀(確定版修繕計畫)影本予債務人(即原告)。」。㈡107年2月13日執行命令定於107年3月15日起赴現場執行,說明六載明:「務必當日準備如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確定版修繕計畫)(宇球公司)內容所載相關物品等。㈢107年3月13日執行處函知有關原告聲請107年3月15日之執行停止,兩造另外進行債務人異議之訴。㈣嗣原告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敗訴確定,兩造續行執行程序,系爭執行事件以109年6月24日執行命令定於109年8月11日起赴現場執行,續行107年3月15日當日執行之確定版修繕計畫,該修繕計畫包含施工範圍、施工項目內容方式、施工天數等。
㈣依勇發公司之鑑定報告第7頁所載修復方式,其中項目「㈡
地坪打除至原RC樓板」、「㈥確定沒有其他滲漏五道地坪角隅防水施作,牆面彈泥二道防水施作」、「㈩牆面石材60cm高低壓注入軟性樹脂防水砂漿充分搗密實」等,可知施工範圍包括6樓公共及套房兩間浴室之地坪及牆面等。另據系爭執行事件核准之確定版修繕計畫內容第1頁,有關系爭6樓房屋之施工範圍為「6F主臥及共用兩間浴室防水工程」,施工項目內容方式主要為「地平面層磁磚、壁體石材(地面上算起第一片)、浴缸及防水層刨除,深至原有RC結構面層」、「地平隅角施工縫截水路防水」等,均與執行名義所載修復方式「地坪打除至原RC樓板」、「地坪角隅防水施作」等相符,且確定版修繕計畫內容係經執行處核准實施,並無逾越原執名義行範圍。就原告主張施工不當部分,因系爭6樓房屋主臥及公用兩間浴室之牆面均係舖設一體成型之大面積大理石,且門框之部分石材(黑色大理石部分)、公共浴廁之石材浴缸、主臥之洗手台及臉盆,均屬與牆面及地坪石材相連固定物(請參原告提出原證3調查報告中施工前兩間浴室照片,舖設相同花色大理石)。因拆除一體成型大面積石材會造成石材無法避免之連動性損害,故施工必須拆除部分牆面;又因主臥之石材洗手台與臉盆鑲連牆面,若不拆除則工人無法施作下方牆面及地坪工程,故加以拆除。以上事項在確定版修繕計畫內容均有載明。依確定版修繕計畫第2頁記載:「木製門框組、大理石門檻等如有礙施工需拆卸或拆除運棄時,其復原工程由屋主另僱專人處理。」第3頁記載:「⒈本案工程壁體大理石刨除、防水、舖貼磁磚以自地平面算起第一片大理石為施作範圍,第二片以上之範圍不施工,唯為防崩坍,第二片大理石拆除界面以錨釘或鋼釘固定。」、「⒊自地平面算起第一片與第二片大理石界面於切刈拆除時,如有破損、缺角毀損時,或拆除時因連動性損及檯面或其他設施時,由業主自行補強修復,恕不負損害賠償之責」等內容。另有關清潔部分,依確定版修繕計畫第3頁記載:「施作本項工程時會產生大量粉塵,施工單位除以帆布、養生膠帶遮蔽以善盡維護責任外,其善後清潔工作尚請屋主自理。」。因此,原告於起訴狀中主張有沙石粉塵霧化部分,請自行清潔。再按109年8月11日執行筆錄記載:「債務人律師表示對施工計劃有異議」、「事務官曉喻債務人所提異議已在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過,受敗訴判決確定,執行處只能按判決執行。」、「施工工人詢問債務人是否可以找到施工更妥善的施工單位來施工,以減少損傷面積,債務人稱不行,臨時找不到,事務官喻知照原訂施工計劃進行。」、「施工工人提醒債務人之前的修繕計劃裡面有提到,修繕必定牆、地板、洗臉盆、門框有連帶性損壞」等內容,由此可知,施工單位宇球公司事前已在確定版修繕計畫註明連動性損害之事,109年8月11日執行當天亦重申連動性損害之事,原告反對施工卻在長達2年半期間(自107年1月16日起至109年8月11日止)未能提出其認為更妥善的施工單位來執行確定版修繕計畫,事務官喻知宇球公司按照確定版修繕計畫來施工,並無不當之處。依確定版修繕計畫第2頁記載:「內部設備、家飾及零配件等請於施工前移置,否則視同廢棄物清運。」。伊不清楚原告主張之浴缸白K金水龍頭及黃銅邊框鏡子下落,據瞭解施工單位會將拆除物先置放在施工現場待清運區數日,讓屋主取走欲保留之物品,數日再與垃圾一同清運(因清運垃圾按車次計價)。確定版修繕計畫第2頁已提醒屋主即原告在施工前移置其設備家飾零配件,黃銅邊框鏡子掛在牆面是活動式,原告自行搬下即可,浴缸水龍頭經拆除後施工單位放置待清運區數日,原告自行取回即可,施工期間十多天,未曾聽聞原告反應有關水龍頭及鏡子消失之事,執行程序結束後提告本案,伊才知道有關水龍頭及鏡子之事,此與伊無關。
㈤系爭執行案件執行完畢後,伊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經系爭
執行事件裁定原告應負擔執行費用233,750元,原告不服提出異議,經鈞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93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原告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71號裁定(下稱另案確定執行費用額裁定)認定:「惟依據勇發公司報告所載漏水原因,係『五樓二臥房天花板之蓋層、掉漆、滲水潮濕,漏水為六樓(即系爭房屋)裝修施工不良所導致』,因此宇球公司主要施工內容為系爭房屋之2間浴室防水工程,而浴室內之石材為一體成型大理石,因此為將地坪打除至原RC樓板,將連動損及門框、浴缸、洗手台及臉盆之石材,業經宇球公司以0000000版修繕計畫敘明,執行法院亦於施工當日提醒抗告人有此連帶性損害,有109年8月11日執行筆錄可憑(見系爭執行事件卷)。再參諸勇發公司報告書所載之修繕方式,僅簡略說明應施工之工項(如附件所示),並無詳盡說明實際應進行之工作細項及工序為何,而宇球公司實際施作內容(如附件所示),係依勇發公司報告書所載修繕方式,按現場實況施作各細項工作,以達到系爭房屋不再滲水為目的,並未逾越系爭確定判決所命修繕方式,則自相對人所提出0000000版計劃書、支付費用之發票、保固書、工程明細及現場施作照片(見系爭執行事件卷、本院卷第57-67頁),足認宇球公司業已修繕完畢,相對人給付宇球公司之修繕費用屬執行系爭確定判決所必要之費用。」。另案確定執行費用額裁定亦認定:「又抗告人稱願以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於另案出具鑑定報告所建議之方式修繕,執行法院於另案確定後,未再重新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即同意相對人逕行履行,執行程序有瑕疵云云。查執行法院已核發命令限期命抗告人依系爭確定判決履行,抗告人即負有遵期履行之義務,然其非但拒絕,更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要求以其他方式修繕系爭房屋之2間浴室,核與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不符,執行法院自無從同意。況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係針對系爭房屋已否修復至不漏水為鑑定,該鑑定結果既認尚有漏水情形,抗告人即無理由拒絕執行法院依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且該公會亦表明若其建議之修復方式無效,需將系爭房屋浴室之地坪防水層重新施作,新貼地磚,有原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47號判決(見系爭執行事件卷)在卷可憑,益徵執行法院依據勇發公司之鑑定報告命抗告人進行修繕為有據。」。
㈥原告不接受原執行名義所載修復方式,其主張以其他方式修
復伊之房屋之2間浴室,原告提出另案債務人異議之訴案件,於該案委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報告第四頁十
一、結論與建議之內容,僅係該案鑑定報告之建議,並無變更執行名義所載修復方式之效力,並且該案鑑定報告亦明確表示:「…若此修復方式無效,則需將六樓公共浴室及套房廁所之地坪防水層重新施作、新貼磁磚」等語,仍須回歸執行名義所載修復方式。原告提出系爭調查報告,對伊提出竊盜及毀損等刑事告訴,經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81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主張之第2項「石材洗手台、白玉臉盆以及白金水龍頭被敲毀」、第4項「石材門框受損,下半部消失」、第7項「公用浴廁石材浴缸側牆(石材加RC側牆)拆除」、第8項「公用浴廁18K金龍頭拆除」,均經新北地檢署認定符合確定版修繕計畫。另原告主張之第5項「公用及主臥室浴廁外牆龜裂」並無證據資料證明,不知原告所指內容為何。第1項「木門框受損、木門扇產生裂縫」、第3項「石材門檻受損缺角及霧化」、第6項「大理石地板磨損霧化」,觀察原告提出之照片,木門框扇有陳舊刮花磨擦痕跡、石材門檻、大理石地板有小缺角及陳舊霧感,係屬原告長期使用痕跡,並非施工之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宇球公司則以:伊有陳報工程明細,已預先告知有連動性損害,係依司事官指示強制執行,伊並無破壞行為,伊亦有告知重要之物品須先拆除,惟原告不予理睬。伊的估價單有說明從地坪以上的大理石,防水要做一個隅角U字型的工法,既然要做隅角U字型,如果牆面大理石沒有敲掉,無法施工,伊從30幾歲做到現在第一次遇到這樣的狀況,伊在執行的估價單連同施工連動損害在執行前均有與事務官先行確認並做說明。每天早上到場施工完成下班時,都有原告指派的人在場,進出都是原告指派之人鎖門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堪信為真):㈠原告所有系爭6樓房屋之樓下為柯誠業所有系爭5樓房屋,柯
誠業曾對原告訴請修復漏水等事件,經系爭確定判決判決原告應按如附件勇發公司新北院清一0一司執明字第一0四0三五號鑑定報告書第七頁所載之修復方式修復系爭6樓房屋底板之滲水。嗣柯誠業持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系爭執行事件),而於107年1月17日提出0000000版修繕計畫,原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對柯誠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65號)獲敗訴判決,復經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4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09年5月20日確定。本院以109年6月24日新北院賢106司執水字第18000號執行命令「定於109年8月11日上午9時40分至現場即系爭6樓房屋執行修復漏水。本件施工期間自109年8月11日起15日半工作天」,並於109年8月11日至現場執行;柯誠業乃委託宇球公司自109年8月11日起至同年8月24日止執行修復漏水工程,並於109年9月23日向本院陳報執行完畢,且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10月22日以106年度司執字第18000號裁定原告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為233,750元確定。此有本院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70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0號民事判決、勇發公司之鑑定報告書、確定版修繕計畫、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65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47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9年6月24日新北院賢106司執水字第18000號執行命令、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8000號執行案件(即系爭執行事件)109年8月11日執行筆錄、勇發公司新北院清司101司執明字第104035號現場鑑定報告第7頁所載之修復方法、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8000號裁定、本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9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71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81號為不起訴處分書、109年8月11日執行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9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71號裁定、宇球公司變更登記表、柯誠業及宇球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2
2、157、203-208、215-228、329-330、429-453、23-42、141-147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其電子卷證查明屬實。
㈡上列勇發公司新北院清司101司執明字第104035號現場鑑定
報告(即鑑定報告書)第7頁所載之修復方法為「整修本漏水工程,須由六樓公共及套房浴室施作才能徹底根本解決。㈠兩間衛生設備拆卸(設備為易碎品,不保證不破損,萬一破損請屋主購買,本公司代為裝回)。㈡地坪打除至原RC樓板。㈢垃圾清除運棄。㈣素地樓板修整平順,裂縫凹洞角隅防水沙漿補強。㈤地坪風乾查漏,冷、熱、污、排水管供水、放水測試。㈥確定沒有其他滲漏五道地坪角隅防水施作,牆面彈泥二道防水施作。㈦地坪滿水、載水測試3-5日確立樓下不再滲水。㈧防水加強一道施作輕質沙漿填平。㈨石材以六面防護、防水樹脂沙漿,浸泡式軟性滿縫灌注,再抹縫處理。㈩牆面石材60cm高低壓注入軟性樹脂防水沙漿充分搗密實。管口、周邊修整填密實加強防水。陰角防霉軟性抗裂塞水路。衛生設備裝回。」。此有勇發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勇發公司新北院清司101司執明字第104035號現場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430頁)。
五、兩造爭執要點為:㈠宇球公司就原告所有系爭6樓房屋於系爭執行事件修復漏水施工中所生之損害,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責任?㈡原告請求柯誠業與宇球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據?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分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柯誠業持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系爭執行事件),而於107年1月17日提出0000000版修繕計畫。本院以109年6月24日新北院賢106司執水字第18000號執行命令「定於109年8月11日上午9時40分至現場即系爭6樓房屋執行修復漏水。本件施工期間自109年8月11日起15日半工作天」,並於109年8月11日至現場執行;柯誠業乃委託宇球公司自109年8月11日起至同年8月24日止執行修復漏水工程,並於109年9月23日向本院陳報執行完畢,且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10月22日以106年度司執字第18000號裁定原告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為233,750元確定。又上列勇發公司新北院清司101司執明字第104035號現場鑑定報告(即鑑定報告書)第7頁所載之修復方法為「整修本漏水工程,須由六樓公共及套房浴室施作才能徹底根本解決。㈠兩間衛生設備拆卸(設備為易碎品,不保證不破損,萬一破損請屋主購買,本公司代為裝回)。㈡地坪打除至原RC樓板。㈢垃圾清除運棄。㈣素地樓板修整平順,裂縫凹洞角隅防水沙漿補強。㈤地坪風乾查漏,冷、熱、污、排水管供水、放水測試。㈥確定沒有其他滲漏五道地坪角隅防水施作,牆面彈泥二道防水施作。㈦地坪滿水、載水測試3-5日確立樓下不再滲水。㈧防水加強一道施作輕質沙漿填平。㈨石材以六面防護、防水樹脂沙漿,浸泡式軟性滿縫灌注,再抹縫處理。㈩牆面石材60cm高低壓注入軟性樹脂防水沙漿充分搗密實。管口、周邊修整填密實加強防水。陰角防霉軟性抗裂塞水路。衛生設備裝回。」等情,已如前述,足見宇球公司係於系爭執行事件中受執行債權人柯誠業之委託,而在現場即原告所有系爭6樓房屋施作修復漏水工程之人,且其施作應依系爭確定判決(即執行名義)即上列勇發公司新北院清司101司執明字第104035號現場鑑定報告(即鑑定報告書)第7頁所載之修復方法為之。
㈡原告固主張宇球公司於系爭執行事件之修復漏水行為有損壞
其系爭6樓房屋內部等情,並提出系爭調查報告為證(見本院卷第43-122頁)。惟查:
⒈依系爭調查報告之「四、標的物損害項目及內容」所示,僅
能認定原告所有系爭6樓房屋內部於施工前後所生之狀態差異或損害,但尚難據為認定宇球公司就修復漏水行為有何「不法」,且宇球公司之修復漏水行為已經本院110年5月31日之109年度執事聲字第93號確定裁定認宇球公司估價單之工項內容與勇發公司之鑑定報告所述之修復方式相同,僅細節之陳述有別,且勇發公司鑑定報告並未詳載具體施工內容,自難認宇球公司估價單所載工項已逾勇發公司鑑定報告所載修繕範圍,況原告並未具體陳明宇球公司之確定版修繕計畫所施作之各個工項及施工過程有何原告主張之「未遵照勇發公司鑑定報告修復方式及施工常規,有逾越原執行名義範圍及施工工法不當」之情,並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已難採信。
⒉查依勇發公司新北院清司101司執明字第104035號現場鑑定
報告(即鑑定報告書)第7頁所載之修復方法,既已載明:「整修本漏水工程,須由六樓公共及套房浴室施作才能徹底根本解決。㈠兩間衛生設備拆卸(設備為易碎品,不保證不破損,萬一破損請屋主購買,本公司代為裝回)。㈡地坪打除至原RC樓板。‧‧‧,」等語,可知因兩間衛生設備(即浴室)為易碎品,於修復過程中必有破損,萬一破損應由屋主(即原告)購買,施工者只負責代為裝回,並不負損害賠償。又依確定版修繕計畫所示,其施工項目內容方式欄載明:「☆木製門框組、大理石門檻等如有礙施工需拆卸或拆除運棄時,其復原工程由屋主另僱專人處理。☆內部設備、家飾及零配件等請於施工前移置,否則視同廢棄物清運。」、
p.s.欄載明:「⒈本案工程壁體大理石材刨除、防水、舖貼磁磚以自地平面算起第一片大理石為施作範圍,第二片以上之範圍不施工,唯為防崩坍,第二片大理石拆除界面以錨釘或鋼釘固定。‧‧‧⒊自地平面算起第一片與第二片大理石界面於切刈拆除時,如有破損、缺角毀損時,或拆除時因連動性損及檯面或其他設施時,由業主自行補強修復,恕不負損害賠償之責;自地平面算起第二片以上之大理石材日後如有掉落崩坍時,亦由業主自理,不得要求施工廠商修補或賠償。」(見本院卷第205-206頁),且系爭執行事件109年8月11日執行筆錄亦載明:「事務官曉諭施工人員按施工計畫施工,如果產生施工損壞,債務人(即原告)可提訴訟救濟,…事務官曉諭債務人所提議已在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過,受敗訴判決確定,執行處只能按判決執行。」、「施工工人詢問債務人是否可以找到施工更加妥善的施工單位來施工,以減少損傷面積,債務人稱不行,臨時找不到,事務官諭知照原訂施工計畫進行。…施工工人提醒債務人之前的修繕計畫裡面有提到,修繕必定牆、地板、洗臉盆、門框有連帶性損壞,…」(見本院卷第329-330頁),由上足見,2間浴室內之石材為一體成型之大理石,因此,為了將地平面層磁磚、壁體石材(地面上算起第一片)、浴缸及防水層刨除、切割拆除或打除,深至原有RC結構面層(即樓板),將因連動性損及大理石界面、檯面(含洗手台及臉盆之石材)或其他設施(含門框、浴缸),本院司法事務官在場執行時,已諭知依原定施工計畫(即確定版修繕計畫)進行,且宇球公司亦預先告知修繕必定牆、地板、洗臉盆、門框有連帶性損壞。
⒊承上,既然兩間衛生設備(即浴室)為易碎品,於修復過程
中必有破損,萬一破損應由屋主(即原告)負責購買,施工者(即宇球公司)並不負損害賠償。且修繕必定牆、地板、洗臉盆、門框有連帶性損壞,宇球公司亦於確定版修繕計畫表明,浴室內之石材為一體成型之大理石,因此,為了將地平面層磁磚、壁體石材(地面上算起第一片)、浴缸及防水層刨除、切割拆除或打除,深至原有RC結構面層(即樓板),將因連動性損及大理石界面、檯面(含洗手台及臉盆之石材)或其他設施(含門框、浴缸),則就原告主張之⑴花梨原木之門框受損、⑵主臥室之黑金剛檯面大理石一片、白玉臉盆遭敲毀、⑶公用浴廁門框上緣轉角處龜裂、⑸公用及主臥室浴廁外牆龜裂、⑹公用及主臥室浴廁外圍玉石地板龜裂、霧化、⑺公用浴廁之浴缸側牆被敲除部分,依上列說明及就一般吾人社會經驗常情而言,顯均屬依確定版修繕計畫施工過程中必然發生之連動性損害,不應由宇球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就原告主張之⑴花梨原木之門扇受損、⑶公用浴廁玉石門檻受損、⑵主臥室之白金水龍頭消失、⑻公用浴廁之浴缸18K金龍頭消失部分,因確定版修繕計畫之施工項目內容方式欄已載明:「☆木製門框組、大理石門檻等如有礙施工需拆卸或拆除運棄時,其復原工程由屋主另僱專人處理。☆內部設備、家飾及零配件等請於施工前移置,否則視同廢棄物清運。」,顯見原告此部分主張之⑴花梨原木之門扇、⑶公用浴廁玉石門檻、⑵主臥室之白金水龍頭、⑻公用浴廁之浴缸18K金龍頭,均屬木製門框組、大理石門檻等及2間浴室內之內部設備、家飾及零配件等,均應由系爭6樓房屋屋主(即原告)自行負責處理,亦不應由宇球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況原告曾就與本件同一之原因事實(即宇球公司於系爭執行事件之修復漏水行為有損壞其系爭6樓房屋內部等情)對柯誠業、宇球公司之負責人黃勇吉提出竊盜及毀損之告訴,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7581號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5-453頁)。至就原告主張之⑷主臥室門檻部分,因系爭調查報告並無載明有此部分之損害。此外,原告復未能就此部分之損害提出其他積極之證據供本院審酌,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屬無據。
㈢基上,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上列各項損害,或屬依確定版修繕
計畫施工過程中必然發生之連動性損害,或屬木製門框組、大理石門檻等及2間浴室內之內部設備、家飾及零配件等,均應由系爭6樓房屋屋主(即原告)自行負責處理,均不應由宇球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就原告主張之⑷主臥室門檻部分,則因系爭調查報告並無載明有此部分之損害,原告復未能就此部分之損害提出其他積極之證據供本院審酌,而不可採信,故宇球公司就原告所有系爭6樓房屋於系爭執行事件修復漏水施工中所生之各項損害,即無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責任。
㈣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宇球公司既無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責任,則原告請求委託宇球公司自109年8月11日起至同年8月24日止執行修復漏水工程之柯誠業與宇球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乏依據。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