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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58號原 告 台北威尼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美琪原 告 江彥葳

楊美秀楊盛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複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張凱琳律師鍾佩君律師被 告 陳美玉訴訟代理人 陳羽彤

陳國書上列當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台北威尼斯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北威尼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日期: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