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777號原 告 鍾明全被 告 洪銘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7 年6 月間起至108 年2 月間止,承攬原告所
有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廟宇(下稱本案廟宇)整修工程,2 人因工程款問題而有糾紛,被告因此對原告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8 年3 月至6 月間不詳時間,在新北市○○區○○街○ 巷○ 號2 樓住處內,接續書寫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內容之字條,再接續以手機拍攝後透過LINE傳送與原告,致使原告於閱覽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本件民事訴訟我僅先就刑事判決所認定之恐嚇事實請求賠償,毀損部分待我請人修繕化糞池後,確認損害金額再予請求,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等語。
㈡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我不服,但是我不懂法律所以沒有上訴,原告是倒我的工程尾款,我才一時失控,才有做刑事判決認定的客觀事實,他如果當時有給我錢我就不會做這些事,當初那個化糞池也才3 萬多元,我不接受原告請求的慰撫金數額等語置辯。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兩造因工程款問題而有糾紛,而被告於108 年3 月至6 月間不詳時間,在其上開住處內,接續書寫如附表編號
1 、2 所示內容之字條,再接續以手機拍攝後透過LINE傳送與原告等客觀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8頁),被告因上揭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411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簡字第1697號(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判決被告上開部分所為係觸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並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四、原告主張被告上揭所為,係以惡害之通知,使原告心生畏怖,已不法侵害其權利,而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㈡若可,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慰撫金數額為若干?茲分敘如下:
㈠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之規定,請求被
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所謂自由權,除意思決定自主外,亦包括精神活動之自由在內,是所謂「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至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
⒉經查,被告有書寫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內容之字條,再以
手機拍攝後透過LINE傳送與原告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又被告於前揭時、地,書寫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內容之字條,再以手機拍攝後透過LINE傳送與原告,其中除表示追討被告所主張原告尚積欠之工程尾款外,尚有提及「玉石俱焚」、「弄壞天花板(附照片),水電被倒,打壞馬桶、封糞管、鋁窗被倒拔內窗,扶手被倒,拔掉回收…」等暗示如果原告不盡速給付被告所主張之款項,被告將採取破壞施作地點內設備之手段,而「玉石俱焚」更有與原告同時受損害、同歸於盡之意,由上可知,被告所傳送之內容,乃暗示如原告不依從被告之要求,則原告之名譽、生命、身體、財產及自由便可能遭受侵害,上開言詞已屬不法惡害之告知無訛,確足使原告有前開權利遭受危險之顧慮,致原告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
⒊綜上所述,被告確實有為上開恐嚇行為,其空言辯稱不服刑
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云云,顯與上開事證未符,復無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實無可採。又被告此部分恐嚇犯行,並經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1697號刑事判決認定有罪在案,處拘役40日,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刑事偵查、審判案卷核閱無訛,亦同堪認定。則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甚明。
㈡若可,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慰撫金數額為若干?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金額,賠償慰藉金固為廣義賠償之性質,然究與賠償有形之損害不同,故賠償慰藉金非如賠償有形損害之有價額可以計算,因此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得由法院斟酌各種情形定其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416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本件被告前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係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
由權,已如前述,則自被告所為情節以觀,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是原告本於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前開恐嚇行為態樣、因認其工程尾款被倒帳而為上開行為之犯罪動機,並衡酌原告學歷為碩士畢業,現職中學老師,月收入約50,000元,107 年間所得資料總額為1,322,307 元、108 年間所得資料總額為1,307,150 元,名下財產有5 筆房屋、7 筆土地、1 輛汽車;被告學歷為國中畢業,現職水泥工,每月收入不固定,107 年間所得資料總額為0 元、108 年間所得資料總額為365,734 元,名下財產有1 筆田賦、1 筆土地等情,經兩造分別陳報、供明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得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綜合參諸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案發當時情形、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手段、原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數額為15,000元,應為適當。逾越上開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著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9 月12日,見本院卷第29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無不合。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元,及自109 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越上開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惟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又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 條第
2 項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附表
┌──┬──────────────────────┐│編號│恐嚇內容 │├──┼──────────────────────┤│1 │工程界若木工被倒,弄壞天花板(附照片),水電││ │被倒,打壞馬桶、封糞管、鋁窗被倒拔內窗,扶手││ │被倒,拔掉回收,那泥工被倒呢?你不知可會同管││ │區里長開門嗎? │├──┼──────────────────────┤│2 │請盡快還款(尾款)我的耐心有限,若是你不聞不││ │問,我有三波處置 ││ │①第一波,化糞池、水泥封死(已處理) ││ │②第二波,玉石俱焚,打石和電源,別小看我決心││ │ 與智商,鄰居與路人也將知道你欠債,想復原修││ │ 復,我的智商,會令人搖頭。 ││ │③第三波,報拆兩棟鐵皮屋,別以為關說就行,我││ │ 若看見未拆,我會花錢告板橋,樹林拆除隊失職││ │ ,這招十幾年前學到的,以上這些會讓我覺得公││ │ 平些,請勿輕忽,這些小錢我花的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