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807號原 告 倪誌偉原 告 周賢林原 告 李成瑞原 告 廖振捷原 告 許平芬原 告 林岱嫻原 告 鄧士茹原 告 邱家慧原 告 李韋誠原 告 李依洳原 告 林幸瑜原 告 呂榮峰原 告 邵豊田原 告 郭清青原 告 廖碩唯原 告 譚文豪原 告 許嫚芸原 告 陳麗玉原 告 彭凱琦原 告 王天慧原 告 董姿蘭原 告 丘佳儒原 告 許亦勤原 告 劉晏蓉原 告 黃育文原 告 鄭丁瑋原 告 周麗玲原 告 范秋松原 告 江明儒原 告 紀欣佑原 告 施凱譯原 告 黃靜儀原 告 陳品婷原 告 呂淑齡原 告 呂金貴原 告 丁雨祥原 告 范美齡原 告 黃冠翔原 告 王淑媛原 告 田志蕙原 告 陳振池原 告 翁筱筑原 告 吳晨瑜原 告 林建邦原 告 張家福原 告 曾子祈原 告 劉偉民原 告 蕭佩敏原 告 楊瀅婕原 告 彭識穎原 告 鍾昀展原 告 張詠程原 告 康喬芝原 告 劉品均原 告 戴琦原 告 黃冠彰原 告 陳逸儒原 告 沈懷朋原 告 官群倫原 告 盧約聖原 告 林欣婕原 告 陳佩穎原 告 洪啟涵原 告 黃毓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被 告 貝克漢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家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09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各原告以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1原告等人皆為被告經營之「貝克漢健身中心」會員或購有票
券或教練課程,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22日於社群網站Facebook公布結束營業公告,並公告退費申請流程、期限,其中於5月、6月、7月申請之退款將分別於8月17日、10月15日、12月15日進行退費。原告等人體諒被告經營困難,縱使被告提出之退費時程自申請日起至約定退款日期長達3至5個月,原告等人仍相信被告將秉持誠信如期退款,期間並未有刁難,豈料,原告等人持相關證明申請退費,被告開立「申請票券退費證明」、「課程退費申請款項確認單」予原告等人,其上載有原告等人之個人退費金額、退費日期,並蓋有被告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被告承諾會於109年8月17日統一退費,但屆期原告並未收到被告退款,被告於當日更未做任何解釋,被告遲至8月19日始於社群網站Facebook發布聲明稿,稱「…退款總額已超過本公司所能負荷之金額…本公司將採用申辦單號先後順序進行退費手續,並會在官方粉專上公布最新退費資訊」云云。
2然查,被告已分別與原告等人達成退款協議,承諾將於109
年8月17日退費,有退費證明可稽,被告無權單方面決定改以申辦單編號依序退款,亦未公告更改後之退款日期,即置之不理,為此,原告訴請被告履行協議,返還原告會費或教練費。
3並聲明:被告應按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給付原告,及均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本與原告約定要於109年8月17日統一退費,但因金額龐大,公司沒有收入無法一次退費,始會於臉書上單方面公告說會陸續退費,對於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除原告廖碩唯尚待確認外,其餘均無意見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課程報名表、退費申請書、課程退費申請款項確認單、退費證明、悠遊券等為證,被告雖對原告廖碩唯之金額無法確認,惟原告廖碩唯已提出課程報名表(其上載有8堂12000元)、未使用之悠遊券(八張,每張面額100元),退費申請書(共49筆,每筆69元),以上金額共計為16181元(12000+800+69x49=16181),被告既未能證明業已清償,則原告主張被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自屬有據。又兩造本已約定清償期為109年8月17日,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自無權利單方面延期清償,是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自民國109年11月7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陳映如附 表一:原告請求之金額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新臺幣)│├──┼─────┼─────────┤│1 │倪誌偉 │ 9300 │├──┼─────┼─────────┤│2 │周賢林 │ 480 │├──┼─────┼─────────┤│3 │李成瑞 │ 5712 │├──┼─────┼─────────┤│4 │廖振捷 │ 8100 │├──┼─────┼─────────┤│5 │許平芬 │ 11333 │├──┼─────┼─────────┤│6 │林岱嫻 │ 5922 │├──┼─────┼─────────┤│7 │鄧士茹 │ 16230 │├──┼─────┼─────────┤│8 │邱家慧 │ 12800 │├──┼─────┼─────────┤│9 │李韋誠 │ 22228 │├──┼─────┼─────────┤│10 │李依洳 │ 8932 │├──┼─────┼─────────┤│11 │林幸瑜 │ 5760 │├──┼─────┼─────────┤│12 │呂榮峰 │ 8021 │├──┼─────┼─────────┤│13 │邵豊田 │ 22344 │├──┼─────┼─────────┤│14 │郭清青 │ 42660 │├──┼─────┼─────────┤│15 │廖碩唯 │ 16181 │├──┼─────┼─────────┤│16 │譚文豪 │ 16760 │├──┼─────┼─────────┤│17 │許嫚芸 │ 7535 │├──┼─────┼─────────┤│18 │陳麗玉 │ 7399 │├──┼─────┼─────────┤│19 │彭凱琦 │ 12830 │├──┼─────┼─────────┤│20 │王天慧 │ 22858 │├──┼─────┼─────────┤│21 │董姿蘭 │ 18800 │├──┼─────┼─────────┤│22 │丘佳儒 │ 42400 │├──┼─────┼─────────┤│23 │許亦勤 │ 9010 │├──┼─────┼─────────┤│24 │劉晏蓉 │ 10296 │├──┼─────┼─────────┤│25 │黃育文 │ 10944 │├──┼─────┼─────────┤│26 │鄭丁瑋 │ 6270 │├──┼─────┼─────────┤│27 │周麗玲 │ 16048 │├──┼─────┼─────────┤│28 │范秋松 │ 9408 │├──┼─────┼─────────┤│29 │江明儒 │ 5118 │├──┼─────┼─────────┤│30 │紀欣佑 │ 30300 │├──┼─────┼─────────┤│31 │施凱譯 │ 5271 │├──┼─────┼─────────┤│32 │黃靜儀 │ 7023 │├──┼─────┼─────────┤│33 │陳品婷 │ 10580 │├──┼─────┼─────────┤│34 │呂淑齡 │ 13680 │├──┼─────┼─────────┤│35 │呂金貴 │ 10104 │├──┼─────┼─────────┤│36 │丁雨祥 │ 4140 │├──┼─────┼─────────┤│37 │范美齡 │ 28265 │├──┼─────┼─────────┤│38 │黃冠翔 │ 8994 │├──┼─────┼─────────┤│39 │王淑媛 │ 18808 │├──┼─────┼─────────┤│40 │田志蕙 │ 6042 │├──┼─────┼─────────┤│41 │陳振池 │ 10160 │├──┼─────┼─────────┤│42 │翁筱筑 │ 17400 │├──┼─────┼─────────┤│43 │吳晨瑜 │ 26400 │├──┼─────┼─────────┤│44 │林建邦 │ 4800 │├──┼─────┼─────────┤│45 │張家福 │ 10230 │├──┼─────┼─────────┤│46 │曾子祈 │ 13500 │├──┼─────┼─────────┤│47 │劉偉民 │ 15873 │├──┼─────┼─────────┤│48 │蕭佩敏 │ 21420 │├──┼─────┼─────────┤│49 │楊瀅婕 │ 12180 │├──┼─────┼─────────┤│50 │彭識穎 │ 16200 │├──┼─────┼─────────┤│51 │鍾昀展 │ 11880 │├──┼─────┼─────────┤│52 │張詠程 │ 6570 │├──┼─────┼─────────┤│53 │康喬芝 │ 4020 │├──┼─────┼─────────┤│54 │劉品均 │ 2940 │├──┼─────┼─────────┤│55 │戴琦 │ 2910 │├──┼─────┼─────────┤│56 │黃冠彰 │ 2760 │├──┼─────┼─────────┤│57 │陳逸儒 │ 1890 │├──┼─────┼─────────┤│58 │沈懷朋 │ 9486 │├──┼─────┼─────────┤│59 │官群倫 │ 5280 │├──┼─────┼─────────┤│60 │盧約聖 │ 4932 │├──┼─────┼─────────┤│61 │林欣婕 │ 25740 │├──┼─────┼─────────┤│62 │陳姵穎 │ 9900 │├──┼─────┼─────────┤│63 │洪啟涵 │ 9900 │├──┼─────┼─────────┤│64 │黃毓婷 │ 13300 │└──┴─────┴─────────┘附 表二:原告應供擔保之金額
┌──┬─────┬─────────┐│編號│原告姓名 │擔保金額(新臺幣)│├──┼─────┼─────────┤│1 │倪誌偉 │ 3100 │├──┼─────┼─────────┤│2 │周賢林 │ 160 │├──┼─────┼─────────┤│3 │李成瑞 │ 1900 │├──┼─────┼─────────┤│4 │廖振捷 │ 2700 │├──┼─────┼─────────┤│5 │許平芬 │ 3800 │├──┼─────┼─────────┤│6 │林岱嫻 │ 2000 │├──┼─────┼─────────┤│7 │鄧士茹 │ 5400 │├──┼─────┼─────────┤│8 │邱家慧 │ 4300 │├──┼─────┼─────────┤│9 │李韋誠 │ 7400 │├──┼─────┼─────────┤│10 │李依洳 │ 3000 │├──┼─────┼─────────┤│11 │林幸瑜 │ 1900 │├──┼─────┼─────────┤│12 │呂榮峰 │ 2700 │├──┼─────┼─────────┤│13 │邵豊田 │ 7500 │├──┼─────┼─────────┤│14 │郭清青 │ 14200 │├──┼─────┼─────────┤│15 │廖碩唯 │ 5400 │├──┼─────┼─────────┤│16 │譚文豪 │ 5600 │├──┼─────┼─────────┤│17 │許嫚芸 │ 2500 │├──┼─────┼─────────┤│18 │陳麗玉 │ 2500 │├──┼─────┼─────────┤│19 │彭凱琦 │ 4300 │├──┼─────┼─────────┤│20 │王天慧 │ 7600 │├──┼─────┼─────────┤│21 │董姿蘭 │ 6300 │├──┼─────┼─────────┤│22 │丘佳儒 │ 14200 │├──┼─────┼─────────┤│23 │許亦勤 │ 3000 │├──┼─────┼─────────┤│24 │劉晏蓉 │ 3400 │├──┼─────┼─────────┤│25 │黃育文 │ 3700 │├──┼─────┼─────────┤│26 │鄭丁瑋 │ 2100 │├──┼─────┼─────────┤│27 │周麗玲 │ 5400 │├──┼─────┼─────────┤│28 │范秋松 │ 3200 │├──┼─────┼─────────┤│29 │江明儒 │ 1700 │├──┼─────┼─────────┤│30 │紀欣佑 │ 10100 │├──┼─────┼─────────┤│31 │施凱譯 │ 1800 │├──┼─────┼─────────┤│32 │黃靜儀 │ 2400 │├──┼─────┼─────────┤│33 │陳品婷 │ 3600 │├──┼─────┼─────────┤│34 │呂淑齡 │ 4600 │├──┼─────┼─────────┤│35 │呂金貴 │ 3400 │├──┼─────┼─────────┤│36 │丁雨祥 │ 1400 │├──┼─────┼─────────┤│37 │范美齡 │ 9500 │├──┼─────┼─────────┤│38 │黃冠翔 │ 3000 │├──┼─────┼─────────┤│39 │王淑媛 │ 6300 │├──┼─────┼─────────┤│40 │田志蕙 │ 2000 │├──┼─────┼─────────┤│41 │陳振池 │ 3400 │├──┼─────┼─────────┤│42 │翁筱筑 │ 5800 │├──┼─────┼─────────┤│43 │吳晨瑜 │ 8800 │├──┼─────┼─────────┤│44 │林建邦 │ 1600 │├──┼─────┼─────────┤│45 │張家福 │ 3400 │├──┼─────┼─────────┤│46 │曾子祈 │ 4500 │├──┼─────┼─────────┤│47 │劉偉民 │ 5300 │├──┼─────┼─────────┤│48 │蕭佩敏 │ 7200 │├──┼─────┼─────────┤│49 │楊瀅婕 │ 4100 │├──┼─────┼─────────┤│50 │彭識穎 │ 5400 │├──┼─────┼─────────┤│51 │鍾昀展 │ 4000 │├──┼─────┼─────────┤│52 │張詠程 │ 2200 │├──┼─────┼─────────┤│53 │康喬芝 │ 1400 │├──┼─────┼─────────┤│54 │劉品均 │ 1000 │├──┼─────┼─────────┤│55 │戴琦 │ 1000 │├──┼─────┼─────────┤│56 │黃冠彰 │ 1000 │├──┼─────┼─────────┤│57 │陳逸儒 │ 600 │├──┼─────┼─────────┤│58 │沈懷朋 │ 3200 │├──┼─────┼─────────┤│59 │官群倫 │ 1800 │├──┼─────┼─────────┤│60 │盧約聖 │ 1700 │├──┼─────┼─────────┤│61 │林欣婕 │ 8600 │├──┼─────┼─────────┤│62 │陳姵穎 │ 3300 │├──┼─────┼─────────┤│63 │洪啟涵 │ 3300 │├──┼─────┼─────────┤│64 │黃毓婷 │ 45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