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07號原 告 陳姵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被 告 貝克漢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家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佩穎」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姵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