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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70號原 告 游文吉

游博源蔡偉志

蔡瑋凱即蔡瑋楷

游勝欽游士賢游两儒游濟銘

洪聖賢(即游美燕、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游惠裕(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游美鳳(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號三樓原告 游朝淵

游朝安游朝期游重孝游重順

游舜智游宗旻游宗霖游舜發

游舜旭

游信郎蔡依萍

游家凌(即游常明之承受訴訟人)

游家偉(即游常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雲(即游常明之承受訴訟人)

游劉阿桂上二十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林楷傑律師原 告 游金龍(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吳雅雯(即游美燕之繼承人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游傑竣

游粘龍珠游紋燕游琇姬吳麗紅劉華中劉華南劉蕙芳被 告 游永倫

莊富成

游文志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益群律師被 告 游振峰

郭承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日期:202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