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70號原 告 游文吉
游博源蔡偉志
蔡瑋凱即蔡瑋楷
游勝欽游士賢游两儒游濟銘
洪聖賢(即游美燕、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游惠裕(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游美鳳(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號三樓原告 游朝淵
游朝安游朝期游重孝游重順
游舜智游宗旻游宗霖游舜發
游舜旭
游信郎蔡依萍
游家凌(即游常明之承受訴訟人)
游家偉(即游常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雲(即游常明之承受訴訟人)
游劉阿桂上二十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林楷傑律師原 告 游金龍(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吳雅雯(即游美燕之繼承人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游傑竣
游粘龍珠游紋燕游琇姬吳麗紅劉華中劉華南劉蕙芳被 告 游永倫
莊富成
游文志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益群律師被 告 游振峰
郭承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