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振峰

郭承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上列當事人與游文吉等人間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獲勝訴判決,無上訴利益,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上訴人自行繳納合計4,200元,溢繳裁判費4,200元,爰依職權將上開溢繳部分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