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73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被 告 吳忠和
吳芷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吳忠和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 分之476 )及其上新北市○○區○○段○○段
000 ○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 號6 樓,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與被告吳芷瑜間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所有權信託移轉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吳芷瑜應將前項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以撤銷,並回覆登記為被告吳忠和所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吳忠和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498,155 元、相關利息及法律費用;而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81,471元/ 平方公尺;鄰近停車位交易價格約為109,649元/ 平方公尺,復查,系爭房屋層次面積為115.04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為16.02 平方公尺、共有部分:⒈大學段一小段00000-000 建號(722.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 分之442 =
31.92 平方公尺)⒉大學段一小段00000-000 建號354.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 分之1242=44.05 平方公尺),總面積為20
7.03平方公尺(計算式:115.04+16.02+31.92+44.05=207.0
3 平方公尺)、停車位面積9.12平方公尺(計算式:218.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分之1 =9.12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見卷第31頁),是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為17,866,940元(計算式:81,471×207.03+109,649×9.12=17,866,94
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對被告吳忠和之債權額顯低於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98,1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起訴裁判費3,
000 元外,尚應補繳12,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