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2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詮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仙浦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