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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9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金富帝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崇僖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嘉偲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權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41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日期: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