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金富帝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崇僖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嘉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986號確認區權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萬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