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17號原 告 曹文龍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被 告 陳美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該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惟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本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法條第3 項所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日期: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