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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81號原 告 陳証元兼法定代理人 陳月寬

陳震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被 告 廖菊花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08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本院依原告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具狀變更後之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9 萬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730元。原告已繳納1 萬6840元,尚不足1 萬0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復逐項說明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修復漏水,而依鑑定報告所載,修復費用合計為13萬4107元(計算式:3 萬4068+10萬0039=13萬4107),自應以該費用額作為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依前述鑑定結果回復被告房屋屋頂板之開口挖洞部分,而依鑑定報告所載,回復費用為8 萬2285元,自應以該費用額作為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台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拆除頂樓增建物,自應依前述說明之方式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被告房屋坐落基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萬2000元、原告主張之被告占用面積為76.68 平方公尺,兩造房屋所屬公寓共有5 層樓。是依前述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2 萬4352元(計算式:

13萬2000×76.68 ÷5 =202 萬4352)。

四、原告聲明第四項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合計為45萬元(計算式:15萬×3 =45萬),自應以此金額作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五、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 萬0744元(計算式:13萬4107+8萬2285+202 萬4352+45萬=269 萬0744)。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