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12號原 告 周樹林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焦郁穎律師郭子千律師被 告 陳昱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投資分配款,核非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事件,先予敘明。本件起訴時,原告將被告住所載為「新北市○○區○○○路○○○ ○○ 號」,然經本院查詢被告戶籍地設於新北市淡水區,而本院將起訴狀繕本、補費裁定正本寄送至「新北市○○區○○○路○○○ ○○ 號」,則經轉至新竹縣○○鄉○○路○段○○巷○○○ 號,並由被告本人簽收,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參,另經本院查詢原告於本院提起之刑事自訴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0日判決,該判決被告之地址亦為新竹縣○○鄉○○路○段○○巷○○○ 號,足見被告未居住於本院轄區,被告現居地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張筱琪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