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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6號原 告 高荐評

朱海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林詠善律師江沁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中興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楊中興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楊中興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
裁判日期: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