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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96號原 告 黃奕綸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被 告 周育龍兼法定代理 何艾霏人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第49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832號被告周育龍涉犯妨害婚姻刑事審件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本息;嗣被告周育龍經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免訴,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同時以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26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日期: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