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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03號原 告 葉堂宇上列當事人請求被告劉鵬舉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9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雖具狀聲請調解,並繳納調解費用2千元(見本院卷第21至27、9頁),究非依本院上開裁定意旨,繳納裁判費。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05至113頁),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