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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0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葉堂宇上列當事人就請求相對人即被告劉鵬舉返還墊款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向相對人即被告劉鵬舉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案列: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03號),聲請人具狀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已於91年5月9日出境即未再入境,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入出境資訊查詢可稽(見當事人個資資料卷、本院卷第97頁),則本件送達被告之通知書(含訴訟文書)即應以公示送達或於外國送達,揆諸首開法文規定,本院自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