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04號原 告 張桂城
徐淑景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崇文律師即張恆瑞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04,3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540元,原告尚應補繳21,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