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16號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訴訟代理人 蔡嘉芳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貞、謝文蘭、謝文萍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謝文貞、謝文蘭、謝文萍之年籍資料、住居所或送達地址,並提出上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僅於起訴狀表明被告為謝文貞、謝文蘭、謝文萍等3 人,惟未載明其等之年籍資料、住居所或送達地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之。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逾期不為,即駁回其訴,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